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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律抑或宪法性法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宪法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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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宪法性法律”吗 

  (一)关于“宪法性法律”的一般认识 

  在我国的宪法理论上,宪法性法律是一个被普遍使用的学理概念。一般被学者们视为宪法渊源的一种。一般认为,宪法性法律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宪法性法律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带有宪法内容的普通法律,如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等;另一种则是带有宪法内容而经国家立法机关依法赋予其法律效力或重新进行法律解释的某些政治性文件或国际协议、地区性盟约等。宪法性法律,在成文宪法国家是宪法典的补充,有时候还是某些成文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则是宪法规范的最重要表现形式,是这些国家宪政体制存在和运行的最基本依据,或是其宪政制度逐步形成的标志。 

  依照前述的学者们的认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属于宪法性法律。首先,从制定主体上看,该法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属于非制宪机关的普通立法机关。其次,从内容上看,该法主要涉及村民自治等农村基层民主等问题,与国家机构以及国际权力的运转有密切关系,这实际上属于宪法性的问题。再次,从效力上看,该法低于宪法,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与一般法律效力相同。 

  (二)对“宪法性法律”提法的一些思考 

  虽然,宪法性法律在我国是一个普遍使用的学理概念,但是也有一些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宪法性法律在宪法学的理论研究中一直存在歧义性认识。我国许多学者提出宪法性法律,但却没有甄别宪法文件与宪法性文件、宪法法与宪法性法律之间的关系,虽然从现代汉语的角度并没有上述概念的严格区分,但是,从字面上看,宪法文件与宪法法更强调文件和法应当具有宪法效力,因此,凡不是通过严格的制定宪法程序产生的文件和法律就不能称之为宪法文件和宪法法。宪法典和宪法修正案可以视为符合宪法文件和宪法法的标准。宪法性文件和宪法性法律这两个专门宪法学术语如果要作为内涵清晰的术语加以适用,必须要放在不成文宪法的制度下使用。在成文宪法国家中,从逻辑上看,只应存在宪法与法律之间通过立法程序而产生的一般性区分,而不应产生任何特殊的不同性质的区分。[9]有学认为,宪法性法律的效力与其他普通法律的效力相同,不具有宪法规范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这一基本特征,因而不能认为是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10]笔者也注意到,有学者在论述我国宪法渊源的时候,并没有使用宪法性法律的概念,而是使用了“法律”的术语[11] 

  笔者倾向于在我国这样一个成文宪法的国家,在学理上不用或慎用“宪法性法律”的概念。 

  1.“宪法性法律”的提法没有宪法文本的依据 

  宪法学的研究应以文本为基础。当然文本主义并不是文字主义,并不是纠缠于咬文嚼字。文本本身也要关注社会变迁的事实。但是宪法解释学和宪法规范学的研究路径必须从文本出发。而且从宪法权威树立的角度,关注和尊重宪法文本也是必要的。从此意义上说,宪法学上的学理概念应该有文本依据,宪法性法律的提法实际上始于英国,我们必须注意到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国家,所以本身无法为学理概念提供文本依据。而在成文宪法的我国,似乎没必要绕开宪法文本去为了承继国外宪法学传统而使用宪法性法律的概念。 

  2.“宪法性法律”的提法易造成法律效力的混乱 

  在我国,不同法律的效力位阶宪法和《立法法》是明确规定的。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基本法律,基本法律高于非基本法律。一部法律既然被称为宪法性法律其内容肯定涉及宪法某些领域的重大问题,从这个视角而言,人们自然认为宪法性法律的效力应该高于不属于宪法性法律的其他基本法律。但是在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文本中,只要是基本法律其效力都是相同的,并无对宪法性法律的效力作出特别规定。而且宪法性法律中的规范到底是宪法规范还是法律规范在学界是存在争议的,如果是宪法规范,那么其效力就与宪法相同,如果是法律规范,那么其效力就与“普通”法律相同。所以,宪法性法律的提法反而造成了法律效力确定的困难。 

  3.国外或其他地区的宪法学上大多不用“宪法性法律”的概念 

  就笔者所接触的材料看,国外或其他地区的宪法学上大多是不用宪法性法律的概念的。如杰罗姆·巴伦与托马斯·迪巴斯合著的《美国宪法概论》一书分为两编,第一编是“分权”,第二编是“个人权利和自由”,该书没有使用宪法性法律的概念。[12]美浓部达吉著的《宪法学原理》一书没有出现宪法性法律。[13]芦部信喜著的《宪法》一书分为三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是总论,在第一章“宪法与立宪主义”中,介绍了宪法学上的一些基本概念如宪法规范、立宪主义等,但是也没有提到宪法性法律。[14]阿部照哉等编著的《宪法》(上册)一书中,第二章和第三章讲的是宪法学上的基本概念,并没有宪法性法律的字眼出现。[15]陈新民著的《宪法导论》一书在第一章“导论”讲了很多宪法学的基本概念,但是没有提到宪法性法律。[16]程明修著的《国家法讲义》(一)书中,在第三编专门详细介绍了宪法变迁、宪法惯例、宪法解释等相关概念,但是也没提出宪法性法律的概念。[17]许志雄等著的《现代宪法论》一书中,第一、二讲及相关章节里面介绍了宪法学上的基本概念,但是也没有出现宪法性法律的概念。[18] 

  4.国内的一些宪法学教材或专著也有意无意地没有使用“宪法性法律”的术语 

  如前所述,在我国的宪法学教材和著作当中,宪法性法律是一个相当普遍使用的概念。使用宪法性法律概念的教材和专著非常多,在此不再赘举。但是,笔者注意到在新近出版的宪法学著作中,一些学者已有意或无意地不再使用宪法性法律的术语。如韩大元等著的《宪法学专题研究》一书在第一遍“宪法学基本原理”里面并没有提及宪法性法律。[19]再如张千帆著的《宪法学导论》[20]和主编的《宪法学》[21]都没使用宪法性法律的概念等等。 

  四、结语 

  从内容上以及立法的实践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该是基本法律,基本法律的认定标准应该是法律本身的重要性而不仅仅是制定主体。从我国宪法渊源的视角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大多被视为宪法性法律,但是宪法性法律的提法本身是存在问题的。 

  应该在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的背景下,以宪法文本为依据,考察和借鉴他国经验,立足于我国法律效力的有序性以及宪法学理概念的自足性,重新界定基本法律和宪法性法律的关系。 

  从宪法和《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和宪法学理论上看,宪法性法律一定属于基本法律,而基本法律并不等于宪法性法律,除了宪法性法律之外,还包括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等。既然宪法文本规定的是基本法律,无宪法性法律,而且宪法性法律的提法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笔者认为基本法律的概念足以包含现有的相关法律,表达与之相关的宪法学理含义,宪法性法律的概念并没有多少存在的价值。 

  行文至此,笔者还想说明本文研究的意义。正如前文所述,本文的立意在于试图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例来分析宪法学上的基本法律和宪法性法律的概念。而对基本法律和宪法性法律概念的分析,并不是为了分析而分析,是出于宪法文本和宪法学理概念协调的考虑,也是为了审视宪法学上概念存在的合理性及价值。 

  
 
【注释】
[1] 梁浩,刘志刚.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下村民自治的新发展[A].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论文集[C].472.
[2] 马岭.宪法与部门法关系探讨[J].法学,2005,(12):3.
[3] 韩大元,刘松山.宪法文本中“基本法律”的实证分析[J].法学,2003,(4):3.
[4] 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 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219.
[5] 张春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4.
[6] 韩大元,刘松山.宪法文本中“基本法律”的实证分析[J].法学,2003,(4):5.
[7] 韩大元,刘松山著.宪法文本中“基本法律”的实证分析[J].法学,2003,(4):12.
[8] 蔡定剑.宪法精解.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81.
[9] 徐秀义,韩大元.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87.
[10] 文正邦.宪法学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3.
[11] 张庆福.宪法学基本理论(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113—120.
[12] [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巴斯.美国宪法概论[M].刘瑞祥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目录及相关内容.
[13] [日]美浓部达吉.宪法学原理[M].何作霖等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目录及相关内容.
[14] [日]芦部信喜.宪法[M].林来梵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目录及相关内容.
[15] [日]阿部照哉.宪法(上册)[M].周宗宪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目录及相关内容.
[16] 陈新民.宪法导论[M].台北: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目录及相关内容.
[17] 程明修.国家法与讲义(一)[M].台北: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目录及相关内容.
[18] 许志雄等.现代宪法论[M].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2.目录及相关内容.
[19] 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目录及相关内容.
[20]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目录及相关内容.
[21] 张千帆.宪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目录及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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