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
(三)行政法观念实现重大转变
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行政法观念有了重大转变。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1、从注重静态稳定向建立和谐社会转变
胡锦涛总书记在《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深刻指出:“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没有稳定,什么事情也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去。” 这是总结国内外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得出的重要结论和历史规律。稳定有静态的稳定和动态的稳定。静态的稳定,是暂时的稳定,不是真正的稳定。我们所需要的稳定应当是动态的、可持续的稳定。但过去我们往往比较注重静态稳定,而对动态稳定重视不够。反映在行政法上,就是过分强调严管、重罚,以罚代管,以罚代教,认为管得越多越严越能稳定,罚得越重越有效,忽视教育、疏导、激励的作用。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只能收一时之效,并不能长久,而且可能积累、激化矛盾,引起更大的不稳定。当前,我们党和国家正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标志着我们党治国理念的重大转变,也标志着行政法观念的重大转变。
2、从单向命令型管理向双向合作型善治转变
传统法学观点认为,与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社会关系不同,行政法是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纵向社会关系,因此,认为行政法是自上而下的命令,过分依赖强制手段,忽视参与、沟通、指导、教育、激励等方面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建立和谐社会思想的提出,过去那种认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地位不平等的观念正在改变,平等观念越来越获得广泛接受和认同,单向命令型管理观念逐渐被双向合作善治观念所代替,公众参与、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激励等行政方式随之兴起。善治与管理的主要区别,在于管理主要着眼于秩序,为维护秩序往往可以不计成本,可以忽视个人自由和社会活力;而善治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进行效益分析,要求以最小的成本来实现行政目标,要求社会不仅是有秩序的,而且是有自由和活力的。
3、从重实体轻程序向实体与程序并重转变
程序是实体的保障。不论是民主也好,还是法治也好,归根结底都必须体现为一套健全而有效的程序。程序观念淡薄,重实体轻程序,认为违反程序不算违法,是小节问题,是我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一个重要特点。随着改革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程序的重要性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并在我国行政法规范中得到越来越多的体现,在行政行为过程中严格依照程序办事的观念也越来越深入人心。
4、从重强制轻激励向强制与激励并重转变
传统行政法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是采取命令、强制的办法,迫使相对人不得不服从,从而达到行政目标。但实践证明,这种传统的调整方法,不仅成本高、后遗症大,而且不利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利于树立人民群众的当家作主意识,不能适应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因此,从90年代以来,我国的行政法观念已经逐渐从过去只重视命令、强制的方法,逐渐向综合运用多种调整方法转变,行政激励方法越来越得到重视。
(四)行政法学理论取得重大突破
随着行政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行政法学理论也不断得到发展。与我国行政法发展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大体相一致,我国的行政法学理论也经历了一个从“管理论”到“控权论”再到“平衡论”的发展过程。“管理论”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机关管理的法,重点强调确认、维护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威,以保障行政效率。“管理论”追根溯源,是来源于前苏联的行政法学思想,其所服务的经济基础是计划经济。我国80年代初的行政法学界主要持“管理论”观点,目前已经没有人公开主张这一观点。“控权论”认为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的法,重点强调对行政权的限制和监督,以避免行政权被滥用。“控权论”的思想来源是西方特别是英美的行政法学思想,其服务的经济基础是自由市场经济。“控权论”思想在80年代后期开始在我国兴起,90年代初一度成为主流思想,目前仍有相当影响。“平衡论”认为是规范行政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法,重点强调兼顾公权与私权、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平衡论”是90年代初由北京大学教授罗豪才等学者提出的一种行政法学思想,其背景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伟大实践。“平衡论”目前已经逐渐被行政法学界和实务界所接受,成为我国行政法理论的主流思想,对我国的行政法治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对我国行政法发展的几点展望
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正进入一个关键时期,正向着科学发展的转折时期。在这样一个时期,我国的法治建设,包括行政法发展,既面临着良好机遇,也面临着新的挑战。面对机遇和挑战,今后一段时期,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有可能呈现以下5个趋势:
1、逐步从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过渡
由于我国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和习惯,法律制度很不完善,特别在“文化大革命”完全是无法无天,因此,30年来我国法治建设的任务首先是致力于形式法治的实现,侧重于法律制度的建构和保证现行法律规范得到确实有效的贯彻实施。应当说,在法治建设的初期阶段,这是完全正确的。但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仅停留于形式法治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向法治的更高层次即实质法治发展。所谓实质法治,就是要求法治不仅必须具有必要的形式要求,更要符合时代的价值追求,符合时代对民主、人权、自由、公平、正义等价值的普遍共识;不仅重视秩序和效率,更要重视自由和活力;不仅要求整体公正、形式公正,还要体现个体公正、实质公正;不仅要求最后公正,还要求及时公正,等等。
2、逐步从国家行政法向公共行政法转变
目前,我国行政法主要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这是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国家”、“全能政府”紧密相联系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行政国家正在向法治国家转变,全能政府正让位于有限政府,过去许多由政府管理的公共事务正越来越多地转由社会通过各种行业协会、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依法管理。这些行业协会、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与一般民事活动不同,而与行政活动具有更多的相似性,因此,不应由民法调整,而应由行政法调整。比如,律师协会对律师、学校对学生、医院对医生的惩戒行为,如果由民法调整,起诉到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采取谁主张权利谁举证的原则,显然不利于律师、学生、医生权利的保护。因此,把这些纳入行政法调整范围,将是今后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3、逐步从单项行政程序立法向行政程序法典化发展
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是我国行政法学界和立法工作者的共同愿望,也是一个完善的行政法体系必不可少的内容。早在80年代中期着手起草制定行政诉讼法之前,就已经研究过是否直接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但当时考虑到实践经验不足,加上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之中,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条件不成熟,因此,决定改批发为零售,陆续制定出台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目前又正在审议制定行政强制法。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委托行政立法研究组着手研究起草行政程序法,行政立法研究组已将草案送交法工委。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行政程序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相信在可见的不久,行政程序法典化终将得到实现。
4、逐步从初步放松管制向深化放松规制推进
规制,又称管制,主要指国家采取许可、审批等一系列措施控制经济无序发展的一种制度。规制的出现,是西方在自由市场失灵情况下提出的政府介入市场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认为,物品可以分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两大类。私人物品可以由私人生产,公共物品必须由国家组织生产或者必须在国家监管下生产。私人物品虽然可以由私人生产,但有些私人物品具有外部性,这种外部性有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对负外部性,必须由国家加以监管,把它减低到最小限度。由此,西方国家开始大肆介入市场。但后来发现,政府也会失灵,政府管制过多,也会造成成本过高、腐败现象严重等问题。因此,又开始放松管制。我国解放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政府是一个全能的政府,直接管理着各个方面的事务,不经政府事先审批、许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什么事也办不成。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这种状况已经有了很大改变,特别是经过2001年以来的三轮行政审批改革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和各地方都废止了一大批审批事项,过度规制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按照发达市场经济要求,实现与国际接轨,我们的差距仍然很大,过度规制问题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因此,继续推进审批改革,进一步放松规制,仍是今后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
5、逐步从建立起基本的行政救济制度向建立更加完善的行政救济制度努力
经过30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行政救济制度。但受历史条件制约,这些制度还很存在着许多缺陷,实施的有效性受到很大影响,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国家赔偿法修改已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赔偿范围、标准和简化赔偿程序等,是国家赔偿修改的重点问题。行政诉讼法修改也已经列入立法规划,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公益诉讼等问题,将是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重点问题。因此,进一步完善行政救济方面的法律制度,是今后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重点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