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知源论文网 > 法律类论文 > 行政法 > 正文阅读资讯:论诉讼期间行政执行双轨制的坚持和完善

论诉讼期间行政执行双轨制的坚持和完善

[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这实际上是承认了诉讼期间停止执行的实际做法的合理性,但《行政诉讼法》第44条与第66条、《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条的冲突依然无法化解。面对该冲突,最高法院的法官再次肯定了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和停止执行的双轨制的合理性,把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情况仅限于“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并自己执行的情形”。甘文法官认为:“《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了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此原则只适用于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并自行强制执行的情形。”[5]蔡小雪说:“大多数同志认为,尽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中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该条规定的‘不停止执行原则’仅适用于行政机关有权并自行执行的情形。”[6]
  最高法院法官的这种解释,总体上化解了规范之间的冲突,但却依然面临另外的冲突。因为,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不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服从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条件,而且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要服从该条件。这就与《行政诉讼法》第44条和前述两位法官的解释相冲突。但前述的诉讼期间行政执行的实践状况和最高法院法官之解释,显然是否定了《行政诉讼法》第66条所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要服从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条件。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条件和时机成熟后,《行政诉讼法》第66条应由最高人民法院作限缩性解释,或由全国人大作相应修改,删去“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总体上说,《行政诉讼法》第44条和第66条、《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条和最高法院法官的权威解释,共同构筑了诉讼期间行政执行的双轨制:对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且自己执行的行为,适用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简称“不停轨”);对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而要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适用诉讼期间暂停执行的原则(简称“暂停轨”)。这种双轨制符合行政法治实践的需要。现在的问题是:这种双轨制是否合理?
  二、 诉讼期间行政执行双
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