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知源论文网 > 法律类论文 > 行政法 > 正文阅读资讯:论诉讼期间行政执行双轨制的坚持和完善

论诉讼期间行政执行双轨制的坚持和完善

[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止执行是发达国家通行的原则,这也并不意味着它有普遍的合理性,不意味着它在中国的行政法治实践中也同样正当。对于第二个理由,笔者答复如下: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认为,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便具有公定力(即被推定合法的效力)、确定力和执行力。[12]“暂停轨”只是在诉讼期间暂时停止被质疑的行为的执行。首先它只是暂停。其次它只是暂停执行的过程。它并不否认行政行为的上述三种效力。暂停执行不是效力中止,这点也为德国法承认。德国法学在这个问题上有执行说和效力说的分别。[13]效力说认为,在相对人启动救济程序后,行政行为就丧失效力,理由是:只有这样,才可以解释“对第三者效力——授予相对人权益但却损害第三人(主要是相邻人)”的行政行为的暂停现象。与此相反,联邦行政法院认为,暂停执行并不是效力的延缓;在暂停执行之时,行政行为的效力仍然被维持。
  另一种质疑涉及很具体的现实问题,即批评“暂停轨”伤害了公共利益[14]。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是不成立的。第一,“暂停轨”是与“不停轨”和谐共存的,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拥有执行权且自己执行的行政行为,在诉讼期间是不停止执行的;另外,并不是所有行政行为的暂停执行都会损害公共利益。我国行政法分配强制执行权的重要根据便是:那些停止执行将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如城建、工商、公安、海关和税务等领域),法律一般都赋予了行政机关以强制执行权;只是对那些暂停执行不会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才要求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才在诉讼期间不予执行。第二,即便是要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很多依然是不会遭到相对人质疑的,依然是顺利执行的:首先,中国老百姓的通常心理是尽量不和政府对着干;其次,提起异议可能使相对人遭遇更大的风险和代价:或者是滞纳金等执行罚,或者是被政府视作刁民。不是万不得已忍无可忍,相对人通常不会挑战行政行为,从而使其处于异议状态而得不到执行。第三,即便是相对人提起了复议和诉讼,这只表明原则上该行政行为可能不予执行,但是并非必然如此:正如《若干解释》第94条规定的,“不及时执行将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这也充分保证公共利益不受损失。第四,即便是在异议期暂停了行政行为的执行,但若“行政机关&hel
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