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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期间行政执行双轨制的坚持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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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权益保障来说也非常不利的。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主要是因为:第一,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在该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停与不停完全由复议机关或法院说了算,后者也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尤其是复议法,它规定依申请停止执行的条件极其模糊:只是“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这种“大而无意”的措辞更扩大了复议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第二,复议机关和法院不独立:复议机关和被复议行为有共同的利益,服从共同的领导,自然要偏袒被复议的行为;人民法院也不愿和行政机关正面冲突,既然裁定不停止执行并不违法,而且还能避免这种冲突,所以它自然就会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裁定不停止执行。
  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强化复议和审判(尤其是相对于行政机关)的独立。目前,可以通过严格复议和审判机关的责任、限缩其自由裁量权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笔者的建议是:对“不停轨”的依申请停止执行的条文作出修改,并对复议和诉讼的情形统一规定如下:第一,原告申请停止执行,如果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该损失不可以通过赔偿予以救济,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裁定停止执行;第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如果该具体行政行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且相对人提供了担保,应当裁定停止执行。如果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并有权要求赔偿。
  【注释】
  本文受国家博士后基金资助(20060390350)。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刘跃南庭长、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的张国强主任、郑州大学法学院的沈开举教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李涛法官、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赵刚毅庭长、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蒋瑞芳法官,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大量资料,并热情配合笔者的调查,特此致谢。
  [1] 参见杨建顺:《关于行政执行权力配置的思考》,载2002年8月12日《人民法院报》。
  [2] 参见马怀德主编:《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和理由说明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7页。
  [3]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中国行政审判研讨——99’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材料汇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336页。这段引文的若干词句有语病,但原文如此,笔者在此只能照原文来引用。
  [4] 江必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之发展——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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