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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构建违宪审查制度的立法建议

[作者:洪碧华[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论文摘要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宪法有效实施主要依靠违宪审查制度来实现。今年是宪法实施30周年,为了弘扬法治精神,树立宪法权威,维护法律尊严,有必要设立违宪审查制度。本文列举了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被誉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和由孙志刚案件引发的违宪审查等典型案件。探析违宪审查的内涵、制度缺陷及其完善对策。

  论文关键词 违宪审查 宪法监督 宪政建设

  现实中,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贪污受贿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双规”,构成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行政纠纷由基层组织和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由法院裁决。但是违反宪法,发生宪事纠纷由哪个部门管辖,法律没有做出明确具体规定,出现一些立法空白。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而没有宪法诉讼法,这又是立法之缺陷。
  并不是说实践中没有出现违宪现象,早在十年前,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宪法实施20周年会上就指出:“一些不同程度的违宪现象仍然存在。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今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宪法施行30周年会上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监督制度起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我国宪法也有规定监督制度,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宪法第5条中规定了“四个一切”,并在第62条、第67条中赋予了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立法法》第90条赋于公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法律法规建议的权利。但目前的这种宪法监督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起不到保障人权,维护宪法权威的应有作用,影响着人们对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信心。

  一、违宪审查的典型案件

  (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1800年美国大选,联邦党人亚当斯总统落选,民主党人杰佛逊当选为下一届总统。亚当斯为了使联邦党人制约下届政府,在新总统上任前采取措施。任命国务卿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成倍增加联邦法院法官人数,并完成了相关法律程序,但是由于时间仓促,有些委任状还没送出。3月4日新总统上任后,命令国务卿麦迪逊扣押尚未发出的委任状。马伯里就是这批未领到委任状的人之一,等了数月后,马伯里起诉,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认为“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的”,马伯里被任命为法官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有权得到委任状。而国务卿麦迪逊扣押委任状是没有道理的,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开创了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法律的违宪审查先例。
  (二)山东齐玉苓案
  滕州八中学生齐玉苓,1990年考上中专,被济宁商校录取。同班的陈晓琪落选,当录取通知书寄到村委会时,被冒领。陈晓琪便冒名上学,毕业后分配到滕州市银行工作。1999年才案发,齐玉苓得知真相后,把陈晓琪及陈克政(陈父)、滕州八中、济宁商校、滕州市教委作为被告,向枣庄市中院起诉。法院以冒名侵权为由判决陈晓琪停止侵害,五被告向齐玉苓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5000元,但一审判决否认其受教育权被侵犯,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期间,省高院请示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应适用《宪法》第46条,并专门作出批复。2001年,省高院终审判决:责令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责令五被告共同赔礼道歉;共同赔偿齐玉苓经济损失48045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
  (三)广州孙志刚案
  2003年3月17日,湖北大学生孙志刚在广州的街头被收容,原因是未带身份证、暂住证,并跟黄村派出所民警吵架。第三天,他死在收容所。媒体报道后,举国震惊。部分法学专家不断反映问题。使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得于启动特别调查程序,使违宪审查进入实质性法律操作阶段。同年6月20日,国务院废除《收容遣送条例》,通过《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4年修宪,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由于宪法内容广泛,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违宪、侵犯人权的案例不少,除了上述三个典型案件外,还有罗彩霞案;安徽芜湖张先著乙肝歧视第一案;农村选举中,普遍存在的拉选票、破坏选举案;某村干部发动一百多个小学生挨家挨户搜查丢失电视机的非法搜查案;重庆大学生村官任建宇转发不良微博被劳动教养案;佘祥林、赵作海和胥敬祥等杀人冤案…….我们不能总是用悲剧性的个案来推动法治进程,而应该事先做好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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