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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技术侦查措施实施的必要性及审批程序的构建

[作者:毕文丽 [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论文摘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对技术侦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148条第三款内容分别就公安机关管辖的严重危害社会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情形进行了立法规范。其适用条件是“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相对来说,比较笼统而原则。为加强对侦查行为的规范及其制约,应在研究技术侦查措施适用必要性的基础上,逐步构建和完善对应的审批程序。

  论文关键词 技术侦查 审批 程序 构建
 
  一、技术侦查措施的内涵及其分类

  技术侦查字面上理解是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侦查措施,关于技术侦查的含义,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还没有形成共识。
  在侦查实务中,技术侦查被划分为七类具体手段:(1)电子侦听,也称为麦克风侦听,具体指通过窃听设备对人与人之间的直接性的口头谈话进行侦听。(2)电信监控,即通过对各种通讯方式进行的联系进行监控,既包括电话监听,也包括通过手机定位查找相对人的地点,或查询短信内容等。(3)电子监控,包括进行秘密的拍照与录像,也包括使用电子设备对侦查相对人进行监控、跟踪与定位。(4)邮件检查,即对纸质的通信进行秘密检查。(5)外线侦查,即技侦部门所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跟踪、盯梢、守候、监视甚至秘密逮捕等综合手段。(6)网络侦查,即对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展开秘密侦查的一类手段的统称。(7)密搜密取,即对侦查相对人所处的地点或物品进行秘密的搜查以及提取物证、书证等证据。
  笔者认为,技术侦查不能等同于秘密侦查,秘密侦查是相对于公开侦查而言的;技术侦查也不能等同于特殊侦查,特殊侦查除了技术侦查外,还包括诸如诱惑侦查、秘密侦查在内的其他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的内涵不能仅仅从字面理解,而应作限制性解释。即技术侦查措施的内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该种侦查措施是现代高科技的产物,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2)该种侦查措施是秘密进行的,公开进行的高科技侦查措施不属于我们讨论的技术侦查措施的范畴;(3)该种侦查措施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具有非常规性,侦查机关在侦查实践中大量使用的高科技侦查措施也不是我们所要讨论的技术侦查措施。根据上述特点,笔者认为,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侦查人员运用现代科技设备或科技手段,秘密地使用常规侦查措施以外的侦查手段收集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措施。

  二、技术侦查措施实施的必要性

  随着现代刑事法治的不断发展进步,各类新型法律法规相应出台,填补了法律的空白,但是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法律制定相比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与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也存在明显的不同步性。与此同时,当前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的高发期,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在当前形势下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和应用有以下几个理由:
  (一)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需要
  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犯罪控制的能力决定了提高人权保障水平的空间,人权保障的水平也间接反映了犯罪控制的能力。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当前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当下的犯罪形势对我国刑事司法控制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为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更高层次上的要求,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的同时,应当赋予侦查机关相应的技术侦查手段,以提高其侦查取证的能力和水平。
  (二)破解犯罪侦查难题的迫切需要
  随着科技、经济的发展,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也多样化、智能化,一些利用科技手段实施的智能型犯罪不断出现。侦查机关侦查水平的提高,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水平也“水涨船高”,作案手段日益翻新,犯罪的伎俩更趋诡谲,而对这种新的挑战,侦查工作怎样才能总体上有一个明显提高,多年经验给我们启示,即早应用先进技术手段,运用智慧提高破案水平,依靠科技增强战斗能力。这就要求侦查机关转变传统的侦查观念,在办案实践中,充分重视科学技术在案件侦破过程中的作用,提高运用技术手段侦破案件的技能,增强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
  (三)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是我国诉讼制度改革与发展实践的需要
  刑诉法颁布实施后,我国进行了相应诉讼制度的改革。刑诉法突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如律师介入诉讼阶段的提前、传讯时限的规定等,对公安检察机关的侦查措施也作出相应的补充完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案件的侦破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从立法上补充完善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符合我国诉讼制度改革和发展实践的需求。

  三、技术侦查措施审批程序的构建

  《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是何为“严格的审批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无从判断。技术侦查措施要想在办案实践中顺利实行,就必须对其使用时的审批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技术侦查措施审批程序在建立过程中应依主体的不同而分开讨论。
  (一)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时的审批程序
  其实,公安机关利用技术措施侦查犯罪早已不是新鲜事,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经批准,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1996年刑诉法没有技术侦查措施的有关规定,所以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即便在侦查犯罪中使用这一措施,也只能获取某些线索,而无法将所获取的材料作为严格的证据使用。《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公安机关在某些案件上的技术侦查权,笔者认为,公安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程序大体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须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技术侦查措施的本质是对公民隐私权利的限制,如果使用不当,可能对公民合法权利造成很大侵害,而且现实中,因技术侦查措施使用不当而对当事人造成侵害的案例屡有发生。因此,公安机关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时,必须经过其负责人的批准,这应该成为一个最基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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