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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群体性信访的理性对话之路

[作者:张立富[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2.削弱领袖权威。在以往的信访接待中,常常采用直接与群体性信访领袖对话的方法,该方法并不妥当。一是因为领袖更容易表现出极端,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法院群体性信访当事人的每个个体都希望获得自身利益并尽可能的快速,领袖可以代替表达意见,但不能代替个体获得利益,免得出现领袖与法院的“利益交换”。群体性信访中采取削弱领袖地位的措施,可以避免或是削弱领袖发声产生的“共鸣效应”③。具体可以采取心理暗示的办法,如接待人员可以说:法院会平等的保护每个当事人,虽然大家人数众多,但我们会认真接待每一位当事人,大家的情况不完全相同,对每一个人的意见我们都会充分倾听。通过强调个体的价值,暗示每个个体自身的重要性和与众不同,来削弱群体领袖的权威,继而实现打破群体带来的“人多”压力,消弱群体中某个个体的愤怒而带来的群体的整体的愤怒。

  3.小组接访。法院面对群体性信访当事人,在平息当事人愤怒的情绪,削弱领袖权威之后,应择机分开接访,打破群体接访带来的“共鸣效应”。将群体信访当事人分成几个小组,小组也不易过于分散,免得当事人因丧失群体庇护,产生无助感,反而不配合法院的工作。每个小组的接待房间最好是相对独立的,但房间本身应是明亮的,最好是多窗户的,这种明亮的环境和多窗户的与外界沟通的视觉效果,会给当事人带来好心情和安全感,促使当事人安静下来,并且更容易沟通。小组接访的好处在于可以将群体领袖从群体中分离出来,以及信访人数的减少带来的直接与接访法院对话和主张权利的机会大大增加,从而使个体更加趋于理性,更愿意通过理性的对话解决问题。

  (二)理性的后续引导
  1.诉求的倾诉。在接待信访当事人初期听永远比说重要。信访当事人心中带着一股怨气和不满,需要发泄,虽然前期的工作已经很大程度上缓和了当事人的怨气,但是由于当事人的诉求尚未得到答复,所以此阶段仍需要耐心倾听。创造环境让当事人诉说,像刚才的明亮多窗户的房间,更重要的是接访人员的态度,一定要认真,最好在身体语言上表现出倾听的姿态,认真记录当事人的诉求,促使当事人一吐为快,放松神经,完整的表达诉求,促使他们最终走向理性。
  2.双方对话。当事人的倾诉目的是表达诉求,这种诉求有的是合理的,有的是不合理,也有的因当事人的表达能力欠缺,而表达不是很清楚的。这时需要接访人员适时引导当事人的诉求表达,使之向着合法合理的方向发展。可以通过提问的方式:如你是认为某某判决认定事实与你知道的事实不符吗?你知道的事实是什么样的?除了你(你们)知道的是否还有其他的证据来证明这件事情呢?你是想说某某?这种引导一方面是为倾听到当事人的诉求及其依据,另一方面是引导当事人理性思考问题,后面的一点是十分重要的,这在很多的信访接待中容易被忽视。一旦当事人能够理性对话,解决问题的大门也就敞开了。
  3.理性的单方强化。在信访当事人能够理性倾诉并可以接受法院的适当的问话后,法院接访进入到了需要强化信访人理性的阶段,这种强化主要是通过法院的释法来完成。信访接待中的释法与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释明在本质上都是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实质正义,但信访中的释法更侧重平息信访,法官审理案件过程的中的释明则可防止突袭裁判带来的信访隐患④。在接访过程中释法是必要的,但要适度,不可有让当事人当场就信服的心理,这只会使事情变得更糟。适度的标准,要结合现场环境和当事人的情况,但具体可以达到这样的程度,即当事人明白了该案适用的法律,但同时不产生抵触或强烈情绪波动为宜。适度释法的目的是一方面解决接访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另一方面是为后面解决问题做个铺垫,就是说先在信访当事人内心埋个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的引子,先影响其对自身诉求合理性合法性的“质疑”,达到强化信访当事人理性对待信访问题的效果。
  理性的引导是手段,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小组信访接待完成后,应明确安排下次信访接待时间、地点,时间间隔不宜过长。接访人员应召开会议,汇总信息,提炼出共同点和不同点,对不同的信访人员划分类别,找准诉求,制定处理方案,并按照规定依法回复。法院信访接待必须严格依据法律办事,有错必究,有法必依。对于确实是审理或是裁判违法应坚决纠正,切实保障当事人权利。对于法院的审理或是裁判符合法律规定的,也要依法回复。
  法院群体性信访的解决关键在于接访初期的对话阶段,分析群体性信访当事人的特征和信访原因,找准切入点,快速的使当事人平静下来,进入理性对话状态,是最终平息群体性信访事件和实现信访当事人权利的起点,也是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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