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几点思考
,我国司法审查主要仍局限于合法性的审查,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看,自由裁量行为原则上不进入行政诉讼的视野,相应地,合理性原则就仅仅只是一项行政法原则,而不是一个诉讼法原则,但我们知道,在现有的各种救济手段中,司法救济是最为公正有效的,求得司法救济事实地成为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寄以希望的最高方式。因此,再一次强调,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极为必要的。
第二,行政复议。这仍旧是我国目前乃至今后一定时期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最主要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第三,行政赔偿。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排除在行政赔偿范围之外。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所导致的不当行政行为,无疑会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合法权益的损害。从法理上讲,有损害就应有赔偿。如果行政机关不予赔偿,就会使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最终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和判决缺乏物质保障,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就不能落到实处。因此,有必要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也纳入到行政赔偿范围之中。
第四,注重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有权就有责,追究因过错所作出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是事后救济的关键。“离开了责任行政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将失去存在的基础,也失去了判断合法、合理的意义。”[6]
参考文献:
[1]石佑启.论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1).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3]翁岳生.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4][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
[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6]张树义.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第二,行政复议。这仍旧是我国目前乃至今后一定时期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最主要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第三,行政赔偿。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排除在行政赔偿范围之外。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所导致的不当行政行为,无疑会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合法权益的损害。从法理上讲,有损害就应有赔偿。如果行政机关不予赔偿,就会使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最终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和判决缺乏物质保障,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就不能落到实处。因此,有必要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也纳入到行政赔偿范围之中。
第四,注重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有权就有责,追究因过错所作出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是事后救济的关键。“离开了责任行政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将失去存在的基础,也失去了判断合法、合理的意义。”[6]
参考文献:
[1]石佑启.论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1).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3]翁岳生.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4][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
[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6]张树义.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