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受贿案实务研究
1.特定关系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以威胁、要挟他人的方法索取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例如,某法官的儿子得知其父亲正在办理一起抢劫案件,就向被告人家属索要1万元钱,言称自己可说服其父给被告人轻判,否则就要让其父重判,被告人家属出于想帮被告人得到轻判或受其恐吓害怕被告人重判的考虑,给了法官儿子1万元。此案中该法官对其儿子的行为并不知情,因此不构成受贿罪,其儿子虽然索要了金钱,但他利用的不是其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他利用被告人家属害怕被告人被重判的迫切心情,通过威胁、要挟的手段逼使被告人家属索取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2.特定关系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向他人索取财物的,构成诈骗罪。例如,某公安派出所一女户籍警的丈夫背着妻子,向一申请户口农转非的人谎称申请农转非很难成功,但其妻子作为户籍警能够帮他办成功,并向他索取一万元钱并挥霍一空,而实际上丈夫根本没想过让其妻帮请托人办理户口农转非或明知妻子会拒绝办理,而整个事件其妻始终不知情。笔者认为:本案中这个女户籍警的丈夫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向他人索取财物,利用的并非其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并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他的行为已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诈骗罪。
三、建立国家工作人员严格责任下的有特定关系人参与受贿罪推定证据制度
职务犯罪分子十分狡猾,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谋,由特定关系人出面收受财物,而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利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已愈来愈多地发生。二者往往事前订立好攻守同盟,一旦案发,双方都死死咬定是特定关系人没有将收受财物的情况告知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国家工作人员也不知特定关系人收受了财物,该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办事是纯粹因为职责所在。从实际情况看,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后很少有不告知国家工作人员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确实不知道的只是极少数。由于贿赂案件中的关键证据是行贿人证言,而此类案件中,行贿人口供并不能直接证明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谋受贿,只能证明是特定关系人出面收受财物,因此侦查机关往往无法取得有力的证据证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从目前侦查机关掌握此类案件的线索,最终能证实犯罪的只有极少数的状况来看,为了有效遏制此类腐败现象更加蔓延,重塑政府机关在人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