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受贿案实务研究
目中的形象,刑法有必要对此种犯罪仿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采取严格责任制。笔者认为,受贿罪作为一种社会危害严重的职务犯罪,在证据制度的设计上,不必囿于刑法针对一般犯罪规定的“无罪推定”诉讼原则,而应在认定犯罪过程中建立一种推定的证据制度,将证实犯罪的举证责任转移,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并且其特定关系人收受了请托人财物,那么就可以推定为该国家工作人员知道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此时公诉机关再没有必要去证明,除非该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证据证实其不知道。这种做法虽然有扩大追刑之嫌,但在目前腐败现象猖獗、反腐败斗争日益艰巨的特定形势下,为了不使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法律漏洞逍遥法外,有效地遏制腐败行为,平息群众不满,同时对威慑一部分有意犯罪者,设立此种推定罪具是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和现实必要性的。当然,在此种法律推定制度尚缺省之前,司法机关仍应立足于严格的证据制度,以确有证据证实国家工作人员明知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为构成共同受贿罪的依据。目前,根据有关党纪处分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接受对方钱物,虽未能证实本人知道的,也要追究该党员的责任……
可见,确实无法查证与特定关系人存在共同受贿故意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是共产党员的,按党纪进行处理,这在目前我国刑法推定证据制度尚未建立,侦查机关所能获取的证据尚达不到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要求的情况下,也不失为一种惩罚措施。
注释:
①李丹、陈锡镇:《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受贿如何处理》,《法学季刊》1987年第2期。
②实践中可能会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对其特定关系人私自接受请托人财物确实不知的情况,因此以此标准来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有客观归罪之嫌,为了避免此种情况,办案中应当允许当事人作出合理的解释。
③于健皓主编:《多发疑难职务犯罪案例教程》,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127页。
参考文献:
1、何秉松主编:《刑法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王作富主编:《贿赂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