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创新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研究
论文摘要 对于商业银行来讲,在创新金融工具的时候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因此,有必要对商业银行在创新金融工具的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探讨。本文从商业银行金融工具的创新出发,对金融工具创新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深入分析,明确指出其风险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其问题提出了建议。
论文关键词 金融工具 商业银行 法律风险
随着社会经济进程的不断加快,使得金融工具随着信息技术与金融工程技术的发展也出现了大量的金融派生工具。金融派生工具因其独有的套期保值与杠杆效应带来了极大的财富价值,与此同时其中也存在着大量的风险。因此,我们必须要对防范创新金融衍生工具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同时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这就不仅仅是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同时还必须要通过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来形成有效支撑,构建起完善的创新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制度体系。
一、对金融工具创新的定义
所谓金融工具创新指的就是在金融工具上的一些金融变革,促使商业银行能够实现长久发展。对商业银行金融工具的创新工作涉及到银行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以及各个中间业务的角度与方面,金融工具的创新使得金融体制、市场、服务方式都发生了十分大的变化,还带来了丰厚的利润满足了广大客户的需求,但是,在获得好处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二、商业银行在金融工具创新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缝隙
(一)银行的合规法律风险
银行合规风险主要是包括了:1.银行在经营过程总由于违反相关法律而受到司法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制裁而受到的损失;2.由于银行在经营过程中违反了当局金融监管的相关要求而受到制裁造成损失;3.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没有遵守监管委员会的准则与标准导致银行的声誉受到影响。其中以上2和3两种情况都属于金融监管中的法律与声誉风险,与真正意义上的银行合规法律风险存在有一定的差异,只有1中的情况才是真正需要对其合规法律风险进行研究。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的第三条与第四条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必要上报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批,并依法开展相应业务。
(二)面临的法律缺陷风险
在商业银行的金融工具创新过程中存在的法律缺陷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立法空白带来的风险。目前,商业银行的金融工具的创新发展十分迅速,但是与之相应的法律却没有跟得金融工具发展的速度,使得金融工具的发展很多方面都出现了立法空白的区域。然而这样的空白却不是可以通过短时间就可以解决的,因此很容易带来法律风险。二是立法不规范带来的风险。《支付结算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等都是我国与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创新有关的立法,但是这些立法之间存在着比较严重的不协调现象;由于改革法律规范需要遵守的原则性规范太多,使得在改革法律规范时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导致了改革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高。以上现象说明了我国当现阶段有关金融法律的建设存在严重不足。
(三)在合同文本上存在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在开展日常经营活动的过程中,需要使用大量的格式合同文化以及非格式合同文本。所有的标注格式合同文本都是有商业银行总行统一印制的并在传统业务领域中广泛使用,比如储蓄存款合同文本、贷款合同文本等等。对商业银行金融工具的创新而言,可以因其功能与特性之间存在的差异或是业务竞争的需要而分成很多种类。商业银行还会根据客户的需要来定制个性化的服务,因此,还需要根据客户的需求来拟定合同文本。然而在这种具有个性化的合同文本有时在制定的时候缺乏严密性,然而这种个性化合同文本的制定也没有所谓的标准范本来借鉴,很容易使银行与客户之间出现纠纷甚至是诉讼。这就是合同文本法律风险。
(四)在金融监管上存在的法律风险
当前我国金融也实行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经营制度,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来看,这种经营制度对于规范金融秩序与风险防范以及推动其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作用。但其本身也有一定的消极作用。一是在监管理念与方式上较为落后。二是金融监管的方法与技巧没有来得及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