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视野下经济法价值拷辨——以国有企业为例的实证分析
中国在发展经济法的同时,还应当着眼于市场机制的培育和国家公权力的规范与限制,大力培育和发展民商法和行政法等。中国经济法具体制度要在自由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博弈与平衡中谨慎构建。
当然,我们在自由市场和国家公权力之间寻求合理的博弈与平衡时,不能因此而陷入“中庸”之道这一国人通病,因为自由市场和国家公权力之间的博弈与平衡有时无法取得最佳平衡点,制度的构建不是绝对完美的,总要面临着代价、取舍与牺牲。经济法具体制度的构建也是如此。这才是经济法学人真正需要考虑的话题。
经济法价值理念对于经济法具体制度的构建及其社会实践以及国家的经济发展及其现代化进程是相当有益的。经济法固然需要解决具体问题的具体对策,但也需要探索经济法思想,尽管经济法思想有时看似是务虚的。[15]
三、经济法价值个案实证分析:国有企业
(一)政府与市场:国有企业的边界
依市场之一般原则,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同属市场竞争的主体,应平等对待,让市场优胜劣汰。但是,国有企业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政府失灵的可能性无时不在。国有企业存在两个最致命的缺陷:其一,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的天然缺位。人的本性在于只有给自己追求利润时才更有可能发挥最大的潜能,而国有企业资产的实际行使者并不直接拥有产权,国有资产的实际行使者可能利用“全民”的名义蚕食或糟蹋国有资产。尽管《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试图构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制度,解决国有资产的出资人问题。这仅具有相对意义。其与出资人模糊不清相比较而言要进步许多,但还是无法根本解决国有资产产权问题,因为作为国有企业出资人的国资委无论作为政府机构还是作为特设事业机构均存在委托代理问题,依然存在假“全民”名义而行蚕食或糟蹋国有资产的可能性,尤其是在作为代议机构的人大的应有地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其二,无论国有企业的垄断,还是私有企业的垄断,均是市场经济的天敌,但是国有企业天然地存在行政垄断的倾向。由于国有企业是政府投资的,无论政资分离还是政企分开,国有企业都难以逃脱政府的“掌控”。作为国有企业股东的政府也不应当彻底放任国企不管,否则就是放弃了股东的权利义务。正因为如此,国有企业与行政权力存在
当然,我们在自由市场和国家公权力之间寻求合理的博弈与平衡时,不能因此而陷入“中庸”之道这一国人通病,因为自由市场和国家公权力之间的博弈与平衡有时无法取得最佳平衡点,制度的构建不是绝对完美的,总要面临着代价、取舍与牺牲。经济法具体制度的构建也是如此。这才是经济法学人真正需要考虑的话题。
经济法价值理念对于经济法具体制度的构建及其社会实践以及国家的经济发展及其现代化进程是相当有益的。经济法固然需要解决具体问题的具体对策,但也需要探索经济法思想,尽管经济法思想有时看似是务虚的。[15]
三、经济法价值个案实证分析:国有企业
(一)政府与市场:国有企业的边界
依市场之一般原则,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同属市场竞争的主体,应平等对待,让市场优胜劣汰。但是,国有企业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政府失灵的可能性无时不在。国有企业存在两个最致命的缺陷:其一,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的天然缺位。人的本性在于只有给自己追求利润时才更有可能发挥最大的潜能,而国有企业资产的实际行使者并不直接拥有产权,国有资产的实际行使者可能利用“全民”的名义蚕食或糟蹋国有资产。尽管《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试图构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制度,解决国有资产的出资人问题。这仅具有相对意义。其与出资人模糊不清相比较而言要进步许多,但还是无法根本解决国有资产产权问题,因为作为国有企业出资人的国资委无论作为政府机构还是作为特设事业机构均存在委托代理问题,依然存在假“全民”名义而行蚕食或糟蹋国有资产的可能性,尤其是在作为代议机构的人大的应有地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其二,无论国有企业的垄断,还是私有企业的垄断,均是市场经济的天敌,但是国有企业天然地存在行政垄断的倾向。由于国有企业是政府投资的,无论政资分离还是政企分开,国有企业都难以逃脱政府的“掌控”。作为国有企业股东的政府也不应当彻底放任国企不管,否则就是放弃了股东的权利义务。正因为如此,国有企业与行政权力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