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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证券发行静默期的遵守

内容提要: 套开宣传限制制度是世界主要国际金融中心证券法律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中国证券法律却对此没有任何规定,或者即便有规定也存在规定的逻辑不同、规定适用范围狭窄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与中国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国际化进程极不协调。分析世界主要国际金融中心证券法律中有关公开宣传限制的制度以及中国证券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指出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在于中国证券发行核准程序比较长且可预期性不强,此外,中国证券发行核准制度还存在辅导制度这样的前置程序。证券发行核准制度的前述特点以及前置程序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公开宣传限制制度的功能。因此,中国资本市场在国际化进程中除了需要引进公开宣传限制制度外,更重要的在于提高证券发行核准程序的效率和可预期性,建立与公开宣传限制制度相适应的配套措施和制度基础。 

关键词: 静默期/公开宣传/证券发行 
 
 
    一、问题的提出
    在公开发行证券的过程中,企业必须遵守所谓静默期的规定,即在静默期内不能对外公开提及发行证券这一事实。静默期内企业不能对证券发行进行公开宣传,这是世界主要国际金融中心证券法律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规定。[1]对于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目前中国证券法律的相关规定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对于静默期内公开宣传限制问题几乎没有任何规定。其二,《证券法》禁止非公开发行证券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方式,这一规定同世界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公开宣传限制法律制度相近,但两者的逻辑又完全不同。在世界主要国际金融中心,不仅非公开发行(比如向少数机构投资者私募发行)不能采用公开宣传等方式,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时段(即静默期)内,公开发行(比如向公众公开发行)也不能采用这些方式。其三,2009年颁布的《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管理办法》)禁止创业板企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前对证券发行进行宣传。同世界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证券公开宣传限制制度相比,《创业板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比较狭窄、静默期时间比较长。
    研究证券公开宣传限制制度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从现实层面看,在中国积极推行资本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下,[2]上述三个方面问题的存在同中国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国际化进程极不协调。《创业板管理办法》仅仅适用于创业板企业,无法适用于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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