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证券发行静默期的遵守
,必须考虑证券监管机构主导的审批程序和制度,包括任何前置或者附属制度如何以及为什么替代了公开宣传限制制度的功能,这种替代是否是一个合适的办法等问题。考虑到世界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证券发行审批程序都比较有效率且可预期性较强,采用较长并且可预期性不强的证券发行审批制度替代公开宣传限制制度,似乎不是一个好的选择。因此,中国资本市场向国际化方向迈进,不仅仅需要简单移植公开宣传限制制度这样的国际实践和做法,更需要通过提高证券发行审批效率、增强发行的可预期性来与国际接轨,建立与公开宣传限制制度相适应的配套措施和制度基础。
注释:
[1]笔者曾作为美国律师参与过多家中国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和海外上市项目。在中国企业海外上市地最为集中的美国和香港,两地的证券法都对静默期和公开宣传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比如,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9.08条以及本文在正文中讨论和引文引用的美国有关法律规定。实际上,在几乎任何一个海外上市启动会上或之前,公司(发行人)的律师通常会出具一个公开宣传限制备忘录,提醒公司遵守静默期内的各种限制规定。
[2]2009年8月,上海市副市长屠光绍正式对外宜称,外资企业将会获准于明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此举是将上海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长远规划中的一部分。参见http://money. 163. com/09/0806/20/5G2GSP9500253HOH. html,2010年3月30日访问。
[3]参见美国1933年证券法(经修订)第5(c)条。
[4]美国证监会允许外国公司可以先秘密向其递交注册文件,通过不公开的方式与美国证监会进行沟通。一般要等到美国证监会没有实质意见以后,外国公司才能正式公开递交注册文件。
[5]参见美国1933年证券法(经修订)第2(a)(3)条。
[6]See SEC Release No. 33一3944 (October 8. 1957)
[7]135规则(Rule 135)对涉及“注册发行”的通知内容作出了规定,而135C规则对涉及“非注册发行”(比如私幕发行)的通知内客作出了规定。
[8]See SEC Release No. 33一3568 (August 29,1955).
[9]See SEC Release No. 33一5101 (November 9,1970).
[10]See SEC Release No. 33一4697 (May 28,1964).
[11]参见美国证监会颁布的135e规则。
[12]参见彭冰:《中国证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45页。
[13]同前注
注释:
[1]笔者曾作为美国律师参与过多家中国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和海外上市项目。在中国企业海外上市地最为集中的美国和香港,两地的证券法都对静默期和公开宣传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比如,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9.08条以及本文在正文中讨论和引文引用的美国有关法律规定。实际上,在几乎任何一个海外上市启动会上或之前,公司(发行人)的律师通常会出具一个公开宣传限制备忘录,提醒公司遵守静默期内的各种限制规定。
[2]2009年8月,上海市副市长屠光绍正式对外宜称,外资企业将会获准于明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此举是将上海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长远规划中的一部分。参见http://money. 163. com/09/0806/20/5G2GSP9500253HOH. html,2010年3月30日访问。
[3]参见美国1933年证券法(经修订)第5(c)条。
[4]美国证监会允许外国公司可以先秘密向其递交注册文件,通过不公开的方式与美国证监会进行沟通。一般要等到美国证监会没有实质意见以后,外国公司才能正式公开递交注册文件。
[5]参见美国1933年证券法(经修订)第2(a)(3)条。
[6]See SEC Release No. 33一3944 (October 8. 1957)
[7]135规则(Rule 135)对涉及“注册发行”的通知内容作出了规定,而135C规则对涉及“非注册发行”(比如私幕发行)的通知内客作出了规定。
[8]See SEC Release No. 33一3568 (August 29,1955).
[9]See SEC Release No. 33一5101 (November 9,1970).
[10]See SEC Release No. 33一4697 (May 28,1964).
[11]参见美国证监会颁布的135e规则。
[12]参见彭冰:《中国证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45页。
[13]同前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