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证券发行静默期的遵守
法律意义下的公开宣传行为,其逻辑出发点不在于界定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在非公开发行的场合,发行人不能采取某些构成公开发行的措施,比如发布广告。在这一点上,中国的法律规定同世界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法律规定相一致。不同的是,世界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证券法律还进一步规定,即便是公开发行,也不能采取公开宣传措施,不能为即将进行的证券发行进行“造市”,因为这会挑战证券监管机构在审批证券发行方面的权威、可能会向投资者提供不准确的证券发行信息。相比而言,中国的证券法律对此则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因此,《证券法》第10条也很难在这方面解决中国证券法律制度在与国际实践对接上的障碍。
(三)《创业板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狭窄、静默期时间较长
在公开宣传限制方面,中国证监会2009年颁布的《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一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办法第50条规定:“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与世界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证券法律关于公开宣传限制的规定相比,第50规定的逻辑与其一致,是目前看到的中国证券法律制度中关于公开宣传限制的极少数规定之一。不过,《创业板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狭窄,仅仅适用于创业板企业,不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般性制度。同时,它所规定的静默期时间较长。
根据《创业板管理办法》,在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发行人都不能从事管理办法列举的公开宣传行为。从实践来看,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发行核准流程大概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中国证监会受理发行人申请之前为第一个阶段,即受理前阶段;中国证监会受理发行人申请之后进人第二个阶段,即审阅阶段。在第二个阶段,证券发行申请又需要经过初审、发审会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核准三个环节;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则进人第三个阶段,即核准后阶段。进人第三个阶段后,发行人需要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进行询价、路演等市场推介活动,并最后完成证券的发行。[14]因此,《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宣传限制制度,其时点界定在中国证监会核准这一时点。换句话讲,如果简单套用静默期这一术语,《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静默期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时结束。
而从美国证券法律的相关
(三)《创业板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狭窄、静默期时间较长
在公开宣传限制方面,中国证监会2009年颁布的《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一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办法第50条规定:“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与世界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证券法律关于公开宣传限制的规定相比,第50规定的逻辑与其一致,是目前看到的中国证券法律制度中关于公开宣传限制的极少数规定之一。不过,《创业板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狭窄,仅仅适用于创业板企业,不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般性制度。同时,它所规定的静默期时间较长。
根据《创业板管理办法》,在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发行人都不能从事管理办法列举的公开宣传行为。从实践来看,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发行核准流程大概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中国证监会受理发行人申请之前为第一个阶段,即受理前阶段;中国证监会受理发行人申请之后进人第二个阶段,即审阅阶段。在第二个阶段,证券发行申请又需要经过初审、发审会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核准三个环节;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则进人第三个阶段,即核准后阶段。进人第三个阶段后,发行人需要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进行询价、路演等市场推介活动,并最后完成证券的发行。[14]因此,《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宣传限制制度,其时点界定在中国证监会核准这一时点。换句话讲,如果简单套用静默期这一术语,《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静默期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时结束。
而从美国证券法律的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