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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证券发行静默期的遵守

规定来看,它对静默期的时点界定在发行人向美国证监会提交注册文件这一时点,与中国证监会受理证券发行申请这一时点大致相当。也就是说,根据美国的证券法律制度,发行人在向美国证监会提交注册文件前不能从事法律禁止的公开宣传活动,但在提交文件后则可以(但要遵守其他要求)。这也是美国发行人和承销商进行投资者教育、路演等市场推介活动的依据只不过,在提交注册文件到美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前(宣布注册文件生效),发行人和承销商只能做出“口头要约”,路演等活动被认为是口头要约;唯一的书面要约文件只能是初步招股说明书。,美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后,发行人和承销商才能签署承销协议,进行证券的销售。而根据《创业板管理办法》,从受理发行人申请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整个阶段,发行人不能进行公开的宣传活动,而只能等到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才能开始对证券发行进行宣传。可见,《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静默期比美国的要长得多。
四、中国证券公开宣传限制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及解决思路
    中国证券公开宣传限制制度存在前述三个方面的问题,归根结底,在于中国证券监管机构的证券发行核准程序较长、可预期性程度不够,同时,证券发行审核程序存在前置程序。这两种情况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行使了公开宣传限制制度的功能,使得中国证券法律对于公开宣传限制问题或者没有规定(因为不需要),或者逻辑不同,或者适用范围狭窄。
    首先,就《创业板管理办法》而言,中国证监会将公开宣传“解禁”的时点放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这一时点,由此造成创业板企业的静默期过长,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在于监管机构的注册或核准程序的可预期程度不同。
    相对来讲,世界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证券发行审批程序效率比较高、可预期性程度强。比如,美国证券行业的资深律师在谈到前述163A规则的30天规定时提到,美国发行人通常会等到提交注册文件、收到美国证监会至少一轮审阅意见并回复该意见后,发行人和承销商才会开始市场推介活动。[15]就笔者的经验来看,从向美国证监会提交注册文件到印制初步招股说明书、开始路演活动,一般也就一两个月的时间。比如,2007年上市的从事信用卡业务的维萨公司于2007年6月22日向美国证监会提交注册文件,而到2007年9月13日美国证监会就宣布该注册文件生效(批准其发行)。这前后只有3个月左右的时间,并且,这3个月的时间包含了美国证监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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