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责任保险中赔偿责任与抗辩、和解费用之分摊
在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对赔偿责任与抗辩、和解费用的分摊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在保险实务中,许多保险公司销售的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并未明确规定对赔偿责任与抗辩、和解费用的分摊比例。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经常会就分摊比例问题产生争议。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分摊争议,保险人甚至会拒绝向利益相关主体[1]赔偿保险金,此时,董事责任保险合同承载的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和价值追求也就无法实现。为了解决分摊难题,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判例创造了一系列的分摊规则并力图减少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分摊问题的争议。下文中,笔者将针对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与分摊有关的问题进行详细阐述,以期能够对我国的保险实务有所借鉴。
一、认识分摊问题之前提:分摊类型的确定
从广义上讲,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的分摊包括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因责任主体引起的分摊,即当第三人对参加保险的被保险人和未参加保险的责任主体提起连带赔偿责任诉讼时,对赔偿责任与抗辩、和解费用的分摊;另一种类型是因索赔事项引起的分摊,即当第三人对参加保险的被保险人提起的诉讼中包含了不属于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事项时,对赔偿责任与抗辩、和解费用的分摊。
(一)因责任主体引起的分摊
该种类型的分摊又可以细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当参加保险的董事和高级职员与未参加保险的董事、高级职员以及公司的其他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应当对他们的赔偿责任、抗辩以及和解费用进行分摊。对于参加保险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和相关费用,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对于未参加保险的董事、高级职员以及公司其他雇员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和相关费用,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另一种情形的分摊根源于传统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双重结构。早期的董事责任保险合同是由董事个人责任保险(Coverage A)和公司补偿保险(Coverage B)组成的。其中,董事个人责任保险合同承保的是董事和高级职员的个人赔偿责任,公司补偿保险合同承保的是公司按照章程或相关法律规定向董事和高级职员承担的补偿责任,由此可见,传统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并不包括公司本身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但是,在证券赔偿诉讼中,公司往往要与董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时,法院通常会对公司和董事作出一个确定的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在上述赔偿责任中,属于董事和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