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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责任保险中赔偿责任与抗辩、和解费用之分摊

级职员个人的赔偿责任可以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是对于应当由公司承担的那部分赔偿责任,保险人不会承担。通常情况下,保险人会主张将赔偿责任、抗辩与和解费用的大部分分摊给公司,这样做的好处是保险人可以尽量少地向董事和高级职员赔付保险金;而公司通常会主张将大部分的赔偿责任、抗辩与和解费用分摊给董事和高级职员,这样一来,公司可以尽量少承担责任并减少自身的损失。在上述情况下,公司和保险人就赔偿责任与抗辩、和解费用的分摊问题产生了争议,如果不能及时解决争议,保险人甚至会拒绝赔付保险金,这样一来,分摊规则的确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因索赔事项引起的分摊
      该种类型的分摊也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当董事和高级职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同时实施了属于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当行为以及被作为除外责任的不当行为时,应当对赔偿责任和抗辩、和解费用进行分摊。例如,股东要求董事承担违反注意义务的赔偿责任,同时又要求董事承担诽谤赔偿责任,事实上,大多数的董事责任保险合同都将诽谤赔偿责任排除在保险人的承保范围之外。此时,董事因违反注意义务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其应当承担的诽谤赔偿责任则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有权对赔偿责任和抗辩、和解费用进行分摊。[2]在Continental Casualty Co.v.Board of Education一案中,法院认为,如果第三人向董事和高级职员同时提出了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索赔请求和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索赔请求,保险人在承担抗辩费用的时候应当对其进行分摊,对前者应当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对后者则可以拒绝给付保险金。但是,法院同时认为,为那些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项进行抗辩的同时可能也是为那些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项进行抗辩,因此,只要抗辩费用的支出与保险责任事项具有合理相关性,保险人就不能对上述抗辩费用进行分摊,而必须承担全部抗辩费用。[3]
      另一种情形是由于执行职务的身份所产生的分摊。如果第三人针对董事和高级职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不当行为以及那些并非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提出索赔请求,则对于前者,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于后者,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此时,保险人有权要求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赔偿责任以及抗辩、和解费用进行分摊。
      二、解决分摊问题之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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