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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责任保险中赔偿责任与抗辩、和解费用之分摊

具有相关性,所以,对某些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项进行抗辩的同时可能也是为那些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项进行抗辩。
      应当说,合理相关性规则具有一定的科学性,该规则从抗辩费用、赔偿责任与保险责任是否具有相关性的角度出发,来决定是否应当进行分摊。但是,该规则的适用存在着一个较大的缺点,就是“相关性”的标准不容易把握。在许多情况下,如果不能准确判断“相关性”的标准,就无法对分摊问题作出正确的处理。例如,在Nordstrom,Inc.v.Chubb&Son,Inc一案中,法院认为,参加保险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是导致公司承担责任的直接责任人。所以,公司的赔偿责任与参加保险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赔偿责任具有合理相关性,保险人不能对赔偿责任与抗辩费用进行分摊。但事实上,虽然由于董事和高级职员实施的不当行为导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从责任的性质上看,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直接责任,并非由于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行为导致的衍生责任。从这种意义上讲,公司的赔偿责任与参加保险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赔偿责任并不具有直接的相关性。因此,法院作出的将全部和解金和抗辩费用分摊给参加保险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判决是否恰当值得商榷。
      (二)相对风险规则及其评价
      1.在Pep si Co.,Inc.v.Continental Casualty Co.[7]一案中的确立
      对赔偿责任与相关费用进行分摊的另一个标准是相对风险规则。按照相对风险规则,决定赔偿责任和相关费用分摊的关键在于各个被告所面临的责任风险,如果未参加保险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有其独立的基础和原因,而不是由于参加保险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行为导致的,则应当将赔偿责任和相关费用在上述主体之间进行分摊。在Pepsi Co.,Inc.v.Continental Casualty Co.一案中,法院首次运用相对风险规则来解决分摊问题。该案的主要案情如下:
      1982年11月,Pep si Co.公司向社会宣布,发现其所拥有的几家国际子公司,包括墨西哥子公司和菲律宾子公司发生了会计造假事件。为了增加盈利,上述几家公司的经营人员对会计账簿进行了修改。此后,投资者向Pepsi Co.公司、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的前任董事Richard Ahern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虚假陈述的证券赔偿责任。1985年3月15日,Pepsi Co.公司与原告达成和解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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