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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责任保险中赔偿责任与抗辩、和解费用之分摊

未参加保险的被告的行为增加或扩大了赔偿责任或和解金额的数额,就应当对上述责任和费用进行分摊,但是,分摊的程度只限于由于上述主体的行为导致赔偿责任或和解金增加的那部分。
      3.对超额和解规则的评价
      在超额和解规则确立后,保险人从以下两方面对超额和解规则提出了质疑:[12]
      一方面,保险人认为,分摊应当严格按照参加保险的当事人和未参加保险的当事人面临的责任风险来进行,因为相对风险规则已经为一系列案例所确认,包括Pepsi Co.,Inc.v.Continental Casualty Co.案,Safeway Stores,Inc.v.National Union Fire Insurance Co.案,First Fidelity B ancorp.v.National Union Fire Ins.Co.of Pittsburgh案等。其中,在First Fi2delity Bancorp.v.National Union Fire Ins.Co.of Pittsburgh一案中,法院明确拒绝适用超额和解规则,因为NationalUnion保险公司销售的保险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分摊条款,而且有证据表明,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公司的赔偿责任并不是由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行为造成的。因此,用相对风险规则来解决分摊问题更为理想。另一方面,保险人认为,在双方当事人对证券赔偿诉讼达成和解的时候,公司是最大的受益者,因此应当将大部分和解费用分摊给公司。此外,悬而未决的证券赔偿诉讼可能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损害公司的声誉,导致公司的优秀雇员辞职,影响公司产品的销售计划。考虑到上述几方面的影响,不难看出和解带给公司的巨大利益,因此,不应当适用超额和解规则,而应当将大部分和解费用分摊给公司。
      事实上,无论是合理相关性规则、相对风险规则,还是超额和解规则都有各自的局限性,因此无法彻底解决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的分摊难题。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选择不同的规则来解决分摊问题。从这种意义上讲,上述分摊规则都不具有普适性,无法解决所有分摊难题。
      三、我国的现实选择
      时至今日,在世界各国,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分摊问题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笔者认为,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的分摊包括两大部分,即赔偿金、和解金的分摊以及抗辩费用的分摊。对于赔偿金与和解金的分摊应当从区分分摊的类型入手。在下文中,笔者根据这两种类型的分摊来确定赔偿金与和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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