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
摘要:经济法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而分析其产生的根源,离不开其产生时期的经济状况。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德国以及中国的经济法的产生过程最具代表性。通过对这三大模块的分析,可以证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是市场与政府的博弈。
关键词:经济法产生 社会经济根源 市场 政府
1890年,美国颁布了《保护贸易及商业以免非法限制及垄断法案》,即著名的《谢尔曼法》,该法被公认为是经济法产生的标志,以此为起点,经济法已经存在了上百年。深刻的历史根源是任何一种事物存在的支撑,而经济尤其是基础性的。因此,我们应当追本溯源,深刻思考和准确把握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避免使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流于外在形式而无法探究其本质。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的经济法有着基本共性,但有其不同的特点。“其中某些国家相互之间更接近一些,形成各种类型、模式或板块。”[15]如以美国为代表的危机对策经济法,以德国为代表的所谓战时经济法,以中国为代表的转型国家经济法。本文将详细分析这三个模块,以期探求经济法产生的共同的社会经济根源。
一、美国经济法模块
(一)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的经济状况
18世纪到19世纪,两次工业革命使西方进入了一个新时代。19世纪末期,美国充分运用二次工业革命中涌现出来的世界上最先进的技术,使生产获得飞速发展。一方面,新的工业部门开始出现,如电力工业、电器工业、化学工业、石油工业等等;另一方面,旧的工业部门,如钢铁工业等因为生产技术的改造而获得新生。新兴工业部门的成长以及原有部门的重振雄风,代表着生产力的迅速提高,产品结构日益复杂化,促使现代大规模工厂生产迅速发展,致使资本集中、企业巨大化,推动了垄断组织的产生。
二次工业革命之后,垄断从最初的仅限于流通领域扩展到原料采买、产品加工和产品销售等领域,于是高级的垄断组织托拉斯在美国迅速发展起来。托拉斯指的是“由许多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或有密切关系的企业合并而成,由董事会统一经营全部生产、销售和财务活动,领导权控制在最多股份持有者手中的组织。”[16]这种经营管理模式在当时证明是实现对某一行业控制最有效的手段。1882年,全国性规模的合并企业美国石油托拉斯成立,这也是第一个采用这种组织形式和名称的托拉斯组织。其它部门纷纷效法,制糖、烟草、煤矿、铝业、钢铁等行业也相继建立了托拉斯。根据1895年制造业普查报告,“大约有185个企业联合体,其资金总额超过30亿,占美国全部制造业总资本的近1/3。”[17]这些托拉斯组织凭借自身雄厚的资本使用搭售、价格协定、联合抵制等方式来实施其控制力,限制公平自由的竞争。
20世纪初,美国的垄断组织又有进一步发展,主要集中在了钢铁、石油、铁路等新兴行业。例如,在钢铁业,安德路·卡内基从1873年创办钢铁厂到1894年,已经控制了全美国炼钢能力的1/4。“为获得铁路及航运上的优惠条件并控制生产和市场,卡内基和其它十几个行业联合一起,于1901年合并组建了美国钢铁公司,该公司包括采矿、加工、运输、销售等行业的700多家企业。”[18]垄断经济的发展虽然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产品结构的合理化和新兴产业的发展,但随之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首先是生产过剩的问题引发经济危机频繁出现。1882、1890、1900、1907年,经济危机接连不断的发生。1882年危机使机车产量由2282台下降至800台,下降了65%。煤炭产量下降了7,5%,生铁产量下降了12,5%,棉花消费量减少了15,4%,甚至一直增长的钢产量也下降了10,7%。1908年,新建筑合同减少23%,钢铁托拉斯所属企业一半以上停工。失业人数超过以往各次。除此之外,垄断经济还带来其它问题:垄断减少就业机会,保持垄断价格使公众受害,垄断助长投机和资本掺水现象,大大的破坏了竞争,它使小企业失去了在市场中生存的机会。为攫取超额垄断利润,大企业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控制原料来源,划分销售市场,限定产品价格,不断挤垮或兼并中小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充满了暴力、欺诈和腐败的行为。这些问题随着垄断的高度发展而变得日益尖锐和突出,使得美国政府不得不作出适当的控制,以使本国经济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和发展。
(二)美国经济法的立法状况
为解决垄断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美国政府从不干预的自由放任经济政策转向对经济的适度干预,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干预经济运行。
1887年,《州际商务法》出台,该法禁止进行联合经营与订立运输协定,宣布回扣与歧视性运价为非法。
1890年7月20日,国会通过了《保护贸易及商业以免非法限制及垄断法案》,即《谢尔曼法》(Sherman Act),推动了国家经济权力的集中,对自由竞争进一步实行限制,标志着对全国商业活动进行调控的开始。
1897年和189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政府先后与横贯密苏里的货运联盟和联合运输联盟的诉讼案中,判决铁路公司违反《谢尔曼法》。1899年,最高法院判决阿迪斯顿管道公司和炼油公司等六家公司组成的市场联营违反《谢尔曼法》。1902年,司法部对控制大北部、北太平洋以及芝加哥、柏林顿和昆西等铁路的北部证券公司提出公诉,最高法院于1904年判决北部证券公司解散。
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成立,并于同年出台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该委员会拥有发布违禁命令的权力,对于违反命令的工商企业,可将案件提交法院审理。
1929年-1933年的经济大萧条之后,美国政府出台了《农业调整法案》、《全国工业复兴法案》、《铁路紧急法令》等一系列经济法案,力求恢复经济。
1933年的《农业调整法案》采用政府奖励、津贴的办法,提升农产品价格,恢复农民的购买力和战前的地位。《全国复兴法案》则是为了复兴工业和减少失业,保持工业的合理利润和工人维持生活的工资。为此,需要通过工商业的自行调整减少生产过剩,增加工资,缩短劳动时间和提高物价。同时,这个法令还授权联邦政府资助公共工程建设,鼓励工商业一定程度上的集体自治。《铁路紧急法令》设立联邦铁路协调员,协助防止浪费,改进财务组织,把运费率降到符合公共利益的程度,以改善铁路信誉。
上述的经济法律法规与以往传统法律大不相同,其特点是突出了大量的直接具体的经济内容;突出了国家直接具体地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的意志;突出了资产阶级整体利益的要求;从多方面制约传统民法确立的一系列个体本位化、权利绝对化、契约自由化等原则。[19]
(三)美国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美国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个较为典型的模块,它较鲜明地体现着经济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