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保护离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权
论文摘要 夫妻离婚在财产方面的法律后果之一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夫妻双方还是执法部门,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侵犯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权的情况。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势必会对更好地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及我国特殊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精神起到积极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 离婚妇女 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权
离婚在财产方面的法律后果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二是债务的清偿;三是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一个难度较大的问题。笔者就如何保护离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权问题谈点肤浅的认识。
一、关于侵犯妇女财产权的情况
在一些离婚案件中,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女方财产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荡然无存。有的妇女由于不堪丈夫打骂,或与男方家庭其他成员产生矛盾,回娘家长期居住。男方也无意改善夫妻关系,通过隐匿、转移或变卖共同财产等手段,企图使女方应分得的份额化为乌有,即便有所剩余,也已损毁,面目皆非。在离婚诉讼时,已无共同财产可供分割。
二是隐瞒收益。有的男方在外经商或办企业,不把全部收益告知女方。有的常年在外不归,甚至与第三者同居,收益不用于家庭生活,女方索要,便亮出债务,女方又无从举证。
三是倚强凌弱。有的男方在诉讼期间威胁女方不得要某些共同财产,否则便以暴力相威胁。即使可以对半分割的住房,女方亦不敢居住。法律文书生效后,有的女方不敢取自己的财产。如,男方刘某把法院判决给女方张某的洗衣机、电视等家用电器隐藏在自家的棚子里,并损坏部分物品。当女方去拉东西时,不仅不交出财物,而且与其父、姐妹等亲属数人侮辱、殴打女方。
四是违心“让步”。提起离婚诉讼的女方占60—70%,为了尽快摆脱不幸婚姻之苦,加之妇女的心理弱势,自悲懦弱,不堪诉累,往往在财产上作出“让步”,放弃部分权利。而有的法官单纯追求结案率和调解率,在当事人之间“和稀泥”,生调硬别,便形成老百姓所谓的“原告吃亏”论。
五是侵权裁判。有的法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片面强调男女财产分割绝对平等。或人情方面干扰,有意无意地侵犯了妇女的财产权益。
以上问题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第一,法制观念淡薄。有些人不知法不懂法,或者知法懂法而不执法守法。第二,夫权思想严重。他们依然奉行男主女从、男尊女卑等封建信条,惯用家庭暴力,肆意践踏妇女权益。第三,妇女素质偏低。相对来讲,部分妇女文化素质低,心理素质差,缺乏自尊、自立、自信、自强的“四自”精神,逆来顺受,不敢抗争,更不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第四,法官执法不公。有的法官自身对法律和有关规定学习的不够,加之缺乏职业道德,审判作风不端正,致使侵权行为得不到制裁,甚至形成侵权裁判。
二、关于保护妇女财产分割权的对策
为切实保护离婚妇女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合法分割权,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认真执行分割财产的原则
依照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最高院的有关规定,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执行五项原则,即: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其中,男女平等是基本原则。即妇女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执行这一基本原则的同时,还要顾及其他原则。男女平等,并不意味男女在分割财产时必须平均分配。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是财产分割时应着重考虑的问题。因为在现阶段我国妇女的经济能力一般低于男方,在财产分割上照顾女方,可以使女方不因经济问题影响其行使离婚的权利。但照顾女方的前提,应是双方其他条件等同。如果是因女方过错而引起离婚的,应是具体情况予以适当少分或不分。但总的原则是保护妇女的合法的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