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关重要,并且,它也被认为是“对多数股东权力监督的一个合适的出发点。”我国《公司法》中只有一百二十三条条规定了董事、经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但是对大股东的诚信义务却是立法空白。反之,在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英国以及日本等国家的法律中,均规定了大股东应承担的诚信义务。因此,我国在《公司法》中也应要求大股东承担相应的诚信义务,更好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是中小股东获取上市公司信息的主要途径,是他们决定出资与否的根据。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具体规定了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的要求,这或多或少的弥补了我国目前《公司法》以及《证券法》中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的不足。但是信息披露制度仍应得到进一步完善,首先,要通过报刊、专门系统、互联网系统等各种手段改进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其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亦兹需强化。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是中小股东获取上市公司信息的主要途径,是他们决定出资与否的根据。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具体规定了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的要求,这或多或少的弥补了我国目前《公司法》以及《证券法》中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的不足。但是信息披露制度仍应得到进一步完善,首先,要通过报刊、专门系统、互联网系统等各种手段改进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其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亦兹需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