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物权保护机制的体系构建
保护存在一定的所有权偏向。有学者提出:传统的立法例优点在于所有权重点突出,但是对于他物权的保护,援用过多就会使物权请求权制度显得非常零散,会增加适用和学习的困难。
笔者赞同将物权请求权整体编制于总则,将物权请求权独立规定于物权的总则之中,还是在物权的具体权能中加以规定,只是立法模式、立法技术问题,其实并没有本质的不同,只是物权请求权所处的位置不同而已。为了简明起见,建议将物权请求权从物权的具体权能中抽离,置于《物权法》的总则之中,这样有助于物权请求权的体系化,也有利于物权权利人的一体保护和适用。当然,总则中规定了物权请求权的一般制度和内容,并不排斥一些具体的细节性物权请求权规定在其他部分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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