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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消费信用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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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性是很强的,可以说它不仅是一部银行行为法,更是一部商事活动法。当然,银行的经营活动,一定要符合《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才行。
  3.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二者有一定的交叉,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来说,《消费信用法》应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法;而从商事活动法的角度来说,它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不能涵盖的。不过,我国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似乎并未考虑到消费信用交易形式,因而有必要稍加修改,将信用消费明确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
  4.与《广告法》、《信用情报法》的关系。它们互为补充,构成实质意义上的消费信用法。
  根据上面的分析,对在《消费信用法》中体现消费者的权利,应可得出以下认识:
  首先,关于消费者消费信用的权利,并非完全规定在《消费信用法》中,《广告法》关于消费信用广告的法律规范以及需要专门制定的《信用情报法》,都属于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立法。《合同法》中关于定式条款的限制、解释的规定,在消费信贷合同中也可以得到适用。《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银行法规对银行经营活动的规定,也可视为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在消费信用法中没有概括的消费者权利,可以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寻求依据。
  其次,在《消费信用法》中,消费者有获得信用的权利应作为一般性权利规定在总则中,而其他具体权利则通过制定详尽的银行消费信贷规范予以体现。需要说明的是,笔者虽主张我国目前应只规定银行消费信贷形式的消费信用交易,但并未否认卖主信贷的消费信用形式,事实上二者同属于分期付款销售,一旦我国允许销售商可以进行直接融资,卖主信贷也可以纳入《消费信用法》中。
  消费信用的发展涉及诸多方面的利益,即既涉及作为债务的消费者的利益,也涉及商家和银行的利益。只有实现这诸多利益的平衡,保护消费者的权利,才能调动相关主体在商品买卖中引入“消费信用”的积极性,进而充分发挥消费信用的功能。本文虽侧重分析消费信用中消费者的权益问题,但决不意味着本人否认消费信用中不良债权的存在,只是笔者认为消除不良债权不应限制消费者的权利,而应以改善宏观金融环境、银行加强自身经营管理和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为手段。鉴于本文主旨所在,这一问题没有深入涉及,笔者将沿着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一主线,对我国的消费信用法律问题作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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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页。
  [2]德国经济学家布鲁诺·希尔德布兰德(Bruno Hildbrand,1812—1878年)以交易方式作为划分经济时期的标志,认为社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三个时期,即自然经济时期、货币经济时期、信用经济时期。参见曾康霖:《信用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年版,第205页。
  [3]参见张为华:《美国消费者保护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
  [4]参见杨树德:《调整结构、扩大消费、开拓市场》,《人民日报》1999年5月20日。
  [5]参见王洪明、苏敏:《消费信贷需正确定位》,《消费经济》1999年第4期;何远年:《对发展消费信贷的几点思考》,《消费经济》1999年第5期。
  [6]参见周显志:《我国消费信贷立法若干问题探讨》,《暨南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2期。
  [7]参见张为华:《美国消费者保护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7—9页
  [8]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有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等9项,其中前5项权利是基础,与消费者的关系最为密切,后4项权利是由此派生出来的。
  [9]参见张为华:《美国消费者保护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9页
  [10]本文所指银行,如无特别指明,一般是指能够经营消费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11]我国《合同法》仅在第201条第1款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可视为规定了借款人的权利。国内大多数学者在对借款合同的有关论述中,均只提及借款人的这一项权利。参见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672页;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9页。
  [12]转引自李凌燕:《消费信用法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页。
  [13]参见张为华:《美国消费者保护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3—54页。
  [14]参见《贷款通则》第23条
  [15]虽然《合同法》第204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但未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利率调整,利息的计算方法,而笔者考察多家商业银行的借款合同,均未见其公开利率浮动的上下限。
  [16]参见《合同法》第199条、第202条,《贷款通则》第19条。
  [17]参见王慧、高义融:《贷款信息权制度的价值探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18]如《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5]220号)、《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2日发布)等。
  [19]关于各国消费者信用情报的法律规制问题,参见李凌燕:《消费者信用调查的法律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5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7—152页。
  [20]信用卡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信用卡,是银行发行的、拥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按是否向发卡行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广义的信用卡是指能够为持卡人提供信用证明、持卡人可凭信用卡购物或享受特殊服务的信用卡。本文所指的为广义的信用卡,但仅包括银行的借记卡和狭义信用卡。
  [21]参见强力:《金融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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