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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法定继承与公证

[作者:未知[来源: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权,并书面委托其中一人管理,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股东名册中也只登记被委托人的姓名,《委托书》报公司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对公司欺性财产权转让行为进行控制的同时,也必须认识到唯有加强法制、完善立法才是重中之重。
    要有效控制公司欺诈性财产权转让行为,必须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一套以控制欺诈性财产权转让行为为目的的法律体系,各部门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要协调统一。同时,在目前的法律体制下,各国对欺诈性转让行为控制的立法尚有较大差异,这种情形为行为人规避法律、逃脱惩罚提供了可乘之机。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各国之间制定统一的控制公司欺诈性财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规则,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该法律体系应由《反欺诈性财产权转让行为法从《企业破产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及《公司法》等一系列法规、规章构成。其中应以《反欺诈性财产权转让行为法》为核心,由其为控制欺诈性财产权转让行为提供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其他各部门法应与其基本原则相一致,并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控制欺诈财产权转让行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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