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问题
商务法是也包括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比如有关电子合同的规定,以及电子商务损害赔偿的规定。然而,电子商务法和民法之间更多的是不同点。比如,民法有大量的调整婚姻、家庭、继承等等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而电子商务法中就没有这方面的规范;反过来,电子商务法中的政府机构对电子交易当事方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也是民法所没有的;另外,从基本原则上看,民法重公平,电子商务法重安全。
2.2电子商务法不能归入商法
和其他部门法相比较而言,电子商务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电子商务法有关于电子合同、电子票据以及电子提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具有调整商事关系功能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体系,它包括票据法、合同法、海商法、保险法等方面的内容,两者在这些领域存在交叉和重叠。但是,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范围要远远大于商法的范围。比如对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征税、域名的管理等问题都超出了商法的范围。电子商务法还有着大量的由有关国家部门、政府机构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进行管理和监督方面的法律规范,这是电子商务法和其他部门法相比较而言的显著特点。
2.3电子商务法不能归入经济法
经济法强调的是国家机构和政府部门对市场的纵向宏观调整关系,以及对企业的纵向管理关系,电子商务法基于安全性以及国民经济的秩序问题的考虑,有着大量的纵向管理规范,这是他们的相同点;经济法着眼于国民经济的全局,而电子商务法着眼于电子商务主体的权益,调整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外,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中包含有大量调整平等主体交易的规范,这是经济法所没有的。
3电子商务法是一门新的独立法律部门
如前所述,电子商务法有着和其他部门法不一样的调整对象,即其调整对象应该是政府、企业和个人等主体通过电子化通讯方式所产生的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易关系紧密相关的政府管理关系。因此,应该把电子商务法从其他的部门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门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4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电子商务立法和司法的过程当中,对各项电子商务法律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法律精神和指导思想,是一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依据。作为一门新的独立法律部门在制定时应区别于其他法律原则。因此,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实施、修改、解释过程中,要遵守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4.1开放性原则
开放性是互联网优越性之体现。可以说,开放性是电子商务和电
2.2电子商务法不能归入商法
和其他部门法相比较而言,电子商务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电子商务法有关于电子合同、电子票据以及电子提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具有调整商事关系功能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体系,它包括票据法、合同法、海商法、保险法等方面的内容,两者在这些领域存在交叉和重叠。但是,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范围要远远大于商法的范围。比如对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征税、域名的管理等问题都超出了商法的范围。电子商务法还有着大量的由有关国家部门、政府机构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进行管理和监督方面的法律规范,这是电子商务法和其他部门法相比较而言的显著特点。
2.3电子商务法不能归入经济法
经济法强调的是国家机构和政府部门对市场的纵向宏观调整关系,以及对企业的纵向管理关系,电子商务法基于安全性以及国民经济的秩序问题的考虑,有着大量的纵向管理规范,这是他们的相同点;经济法着眼于国民经济的全局,而电子商务法着眼于电子商务主体的权益,调整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外,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中包含有大量调整平等主体交易的规范,这是经济法所没有的。
3电子商务法是一门新的独立法律部门
如前所述,电子商务法有着和其他部门法不一样的调整对象,即其调整对象应该是政府、企业和个人等主体通过电子化通讯方式所产生的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易关系紧密相关的政府管理关系。因此,应该把电子商务法从其他的部门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门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4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电子商务立法和司法的过程当中,对各项电子商务法律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法律精神和指导思想,是一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依据。作为一门新的独立法律部门在制定时应区别于其他法律原则。因此,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实施、修改、解释过程中,要遵守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4.1开放性原则
开放性是互联网优越性之体现。可以说,开放性是电子商务和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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