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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如何运用经济法平衡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

[作者:谭雪春[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资本主义社会 ,为了以“ 国家之手”(代替 “无形之手”) 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 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之法。也就是主要为了以社会协调的方式来解决有关经济循环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的法律 。由此看出,经济法是克服市场失灵之法,市场失灵的实践和理论是经济法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此外,经济法作为保障国家干预之法, 一方面 ,经济法为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予以授权和保障, 是授权之法; 另一方面 ,我们知道, 政府在干预国家经济关系时也会存在不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职权,例如滥用经济职权以及寻租等违法行为。 此时, 经济法还起着限制政府违反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经济职权的作用, 如此看来, 经济法还是限权之法, 所以说 ,政府失灵的实践和理论增强了经济法存在的必要性。 此种意义上经济法可以看做是矫正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之法 ,是双重矫正之法。
  参考文献:
  [1]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李光东.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理论谈经济法存在的必要性[J].知识经济,2012年第08期
  [3]汪玮.经济法: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双重矫正之法[J].法制与经济,2010年2月
  [4]彭博.纠正市场失灵的对策分析[J].经济与管理,201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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