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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财团法人制度的探究与展望

[作者:戴昶舒[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论文摘要 财团法人作为大陆法系民法法人制度的一个重要分类,在法学理论研究、司法实务运行以及社会保障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现今我国的财团法人制度尚不完善,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寺庙宫观等组织定义不准,阻碍了其良性发展。因此,通过对财团法人进行系统的分析并结合我国桎梏进行展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 财团法人 历史沿革 社会保障

  一、财团法人的历史沿革

  财团法人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时期,当时的财团法人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寺院、慈善团体、待继承遗产等,其中捐助财产的捐助人与财团法人的管理人并未完全分离。近代意义上的财团法人制度到了中世纪才真正确立起来。受基督教教义中的“普世”思想影响,教会将救助贫苦作为其宗教义务之一,大力提倡慈善救济事业的开展。但中世纪的教会垄断了当时的慈善事业,使得慈善事业依附于教会之上,并未实现与其彻底分离。
  现代社会的财团法人制度最早可追溯到《萨克森民法典》,史尚宽先生认为其最早采纳了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立法划分。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规定了更为完善的财团法人制度,而后瑞士、意大利、日本等国家都相继采纳了这一划分方法。另外,在大陆法系中,还有部分国家采取了专门立法的方式,制定了特别法用以规范财团法人,如芬兰、印度尼西亚和爱沙尼亚。在英美法系中,存在一种与财团法人作用相类似的制度,即公益信托制度。其与财团法人一样,也可以用于公益事业的发展。因此埃塞俄比亚同时借鉴了财团法人和公益信托两种制度,并均在民法典中进行了相关规定。
  财团法人制度的发展过程,是罗马法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过程,是欧洲世界的法律制度型塑非欧洲世界的过程,是非欧洲世界变法自强的抗争过程。同时,财团法人制度在从欧洲向世界范围内的传播过程中,也逐渐褪去其私益色彩而逐渐转化为公益性的制度。

  二、财团法人的重要作用

  自十九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的民法典中均对财团法人进行了规定,财团法人对社会发展的作用也日益彰显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再次整合
  公益性财团法人作为大陆法系的一种重要的财团法人类型,其中主要涉及到财产性资源和志愿性资源的整合。一方面,财团法人可以通过各种慈善性、公益性的募款活动筹集善款和接受各种社会捐赠物品等,从而综合慈善捐赠资源。这些捐赠所得资源,在财团法人的运作下,使其实现保值增值,将收入再次运用到特定目的中。另一方面,由于公益事业的开展势必伴随着面向社会各界的志愿者的招募。这会吸引广泛的志愿者群体投身于公益慈善和互动公益中,从而整合了志愿性资源。
  (二)有利于捐助人意愿的实现和延续
  财团法人的财产离不开捐助人的捐助,当在捐助人想为特定目的而捐赠财产时,存在两个棘手的困境:一是难以找到足够信任的组织来对其捐助进行有效运用。二是即使托付个人,也存在个人能力有限的问题。梅迪库斯指出,财团的法律功能主要在于尊重捐赠人的意思并使其具有永续性,以克服通过其他措施实现捐赠人意思时所出现的时间性限制。在财团法人中,既可因其稳定永久性而被足够信任,又可不必担心存在个人经营的问题,这有利于捐助人意愿的实现和延续。
  (三)有利于弥补政策立法的滞后性
  由于财团法人是一种汇集延续捐助人意愿的工具,因此其在一定程度上承载了社会中部分群体的理念和想法。财团法人的公益慈善性质浓厚,其多面对社会中需要获得帮助的弱势群体,在这种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可以听取弱势群体的声音,集合不同的主张,收集不同立场的想法,形成自己的建议。政策立法往往具有一定程度的滞后性,但财团法人在综合建议后可向媒体政府进行交流和汇报。这种举动可能不仅会引发相关政策的出台,更可能会促进有关法制的完善。
  (四)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财团法人中至少涉及三方利益群体,即捐助人、受益人和志愿者。财团法人通过帮助捐助人实现特定意愿,从而展开公益活动来使受益人获得帮助和支持。与此同时,吸引广大志愿者以自身实际行动来践行助人为乐的美德。这在无形之中,有利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得到良好发展,缓和了不同利益团体之间的对立。另外,政府可能在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方面,存在着漏洞和不足。财团法人正可通过对社会财富资源的再分配来弥补政府无暇顾及的方面。这在极大程度上有利于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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