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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股权众筹法律风险的规避

[作者:加瑞霞 [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是指由专业平台认证的“专业投资人”(天使投资人)对某个项目进行领投,再由普通投资者进行跟投,领投人代表其他普通投资者对项目进行调查、评估判断、管理、出席董事会、获得利益分成。但这一模式,领投人可信度的建立和监督是难点也是重点。如上所述,如果领投人与融资者恶意串通损害投资者利益,投资者以合同诈骗来维权又会面临维权成本高的问题,这些都是模式运行中的“疑难杂症”。
  “有限合伙”模式是在我国相关法律对股权众筹公司、企业投资者人数进行限制的情况下产生,指的是由领投人注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跟投者加入此合伙企业,然后以企业的名义集体对项目进行投资的模式。此模式下,企业股东的实名制使得项目投资者为合伙企业,个人并不能以实名方式存在于项目投资股东行列。
  “担保制度”一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寻求天使投资人或者机构对项目进行担保,若在规定期限内项目失败则由担保人承担损失;二是指投资者选择贷帮网等付费担保的众筹网站进行投资,实行收益回还,损失赔付的担保制度。但股权众筹本属于高风险投资,盲目选择担保只会增加投资者的负担,并且使股权众筹平台和担保机构都面临亏损危险,最终投资者成为最大的风险承担者。
  综上所述,股权众筹在处于我国法律“红线”边缘的情况下,企业创新了“领投+跟投”、“有限合伙”、“担保制度”等众筹模式,但仍缺乏法律制度保障且易引发其他风险。因而,思考股权众筹风险规避的法治化路径对解决其融资的法律风险大有裨益。


 

    三、股权众筹法律风险规避的构想 

  股权众筹涉及投资者、融资者、众筹平台三方主体,如何规避法律约束下的投资人数限额和对象特定等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融资高效是股权融资必须面对的问题。笔者从推进股权众筹合法化、主体适当化、信息公开化、资金安全化几个方面来构建规避股权众筹法律风险的框架。
  (一)股权众筹融资合法化:限制股权众筹融资和投资金额
  通过限制股权众筹融资和投资金额以期为股权众筹获得合法性支撑。目前国内就股权众筹融资和投资限额问题形成三种观点:一是主张对投资者设置准入门槛,预防投资失败; 二是设置投资上限,预防单个投资过多承担道德风险; 三是进行分类保护,对成熟的投资者不设限额,对不成熟的投资者有额度限制。 对于限额,美国JOBS法案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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