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商品过度包装问题及法律对策
进法》的出台对于市场的影响已经显现出来。
但是,节日毕竟不只有中秋节一个,送礼佳品也不仅指月饼一种,其他依旧在走奢华路线的商品同样亟待规范。2008年8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立法计划安排,起草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2008年9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在质检总局举行,共有来自行业协会、企业等各个阶层的27名代表参与了听证。此次听证会主要针对《草案》与相关国家标准之间的衔接、《草案》中对过度包装的界定的合理性、《草案》规定的相关技术参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商品包装的循环使用、《草案》对监管处罚相关规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等焦点进行讨论。但条例明显的不足,是仅把商品过度包装看作一个商业问题,寻求的解决之道自然是对企业进行约束以完成监管职责。其实,过度包装还涉及多项公益问题。从消费者角度来看,过度包装涉嫌商业欺诈,有损消费者的权益;从社会角度来看,它浪费公共资源。但在条例中,消费者权益和社会权益都没有得到体现,整个抑制行动也就变成了监管者与企业之间的博弈。虽然违法企业会受到监管部门的罚款惩处,但它并不需要为自己造成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消费者权益的侵害负上全责。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包装法,对包装行业所涉及的法律规范散见于环保法、知识产权法以及一些零散的行业法规和规章、标准中,与发达国家相比,比较滞后。零散的标准和原则性的法律法规,难以对当前豪华包装等商品过度包装问题进行有效规范。有标准无法律的弊端,在于无法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导致出现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而且一出问题相关部门就容易推诿,节前‘旋风式’例行检查,虽也取得一些成效,但从长远看,仍难以有效解决过度包装的问题。而且《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草案)》立法层次不高。要真正能依靠法律及政策去引领市场,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还需要通过更细化的立法及相关措施,以形成包装法体系。
在现有法律呈现空白或不足的背景下,我们要有效地规范商品过度包装行为,就有必要考虑和借鉴他国的相关立法与实践,“采他山之石,攻己山之玉”,将他国的成功经验移植于我国,这样不仅经济,而且有利于高效地遏制过度包装行为。
三、国外关于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立法与制度
商品包装过度的现象及包装废弃物的处理问题,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引起欧洲等发达国家的重视,德国的《包装条例》、荷兰的《包装盟约》、法国的《包装条例》和比利时的《国家生态法》等等,都是较早制定的专门规范商品包装的单行法。而在1994年的12月,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更进一步地统一和协调各国的相关立法。该指令明确指出:“为商品包装立法的目的在于防止包装废弃物的形成和提高包装品的再生利用率。”在这一指令中,欧盟对包装的定义和种类进行了详细的界定。所谓“包装”,是指“一切用来盛装、保护、掌握、运送及展现货品的消耗性资源”,包括糖果盒,塑料袋、直接与商品系在一起的标签等;同时要求各成员国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包装品管理体系,以提高包装品的回收和再利用率。多数欧洲国家对于欧盟的这项指令都通过立法和采取配套措施的方式积极地落实,其中尤以德国的立法最成熟、相关设施最完善、成效最佳。
日本自从上世纪90年代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来,正在把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看作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循环经济”在日本被看成为“社会静脉产业”。从立法的角度看,虽然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较早,但其是从解决垃圾再利用问题开始的。而日本在德国的基础上,将循环经济立法大大推进了一步,日本制定了《推进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在这个法律之下,又有《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法》和《固体废物处理法》,在此基础上,又发展了关于《食品再生利用法》《汽车再生利用法》《废弃建筑物再生利用法》以及《绿色采购法》等等。在这些法律实施的同时,政府又出台了一个建设循环型基本法的推进计划。而把这些法律和政府的推进计划结合起来,的确对于推进资源的节约使用、解决污染的防治问题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目前,通观国外关于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方面的立法及配套机制,这些成功的控制手段主要有:
(一)标准控制制度。对包装物的容积、包装物与商品之间的间隙、包装层数、包装成本与商品价值的比例等设定限制标准,德国、韩国、日本和加拿大等国都有这类法规。如德国的《包装条例》中就明确规定:包装容器内空位不得超过容器体积的20%;包装容器内商品与商品的间隙应在1厘米以下;商品包装容器内壁的间隙应保持在5毫米以下;包装成本一般应在产品总成本的15%以下等等。再以韩国为例,《关于产品各种类包装方法的标准》对包装空间和包装层次(几层包装)都作了明确规定:各种加工食品、酒类、营养保健品、化妆品、洗涤剂、日用杂品、药品等的包装不能超过两层;筒装和瓶装饮料、衬衫和内衣只能有一层包装;饮料、酒类、化妆品(包括芳香剂,不包括香水)、洗涤剂、衬衫和内衣等的包装空间不得超过10%;加工食品和保健营养品的包装空间在15%以内;糖果点心和药品的包装空间不超过20%;文具类和钱包、皮带的包装空间为30%以下;花式蛋糕、玩具和面具等的包装空间不超过35%。
对于在包装空间和包装层次限制规定下的产品,韩国采用由政府、专业机构和群众共同监督执行的办法。凡被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有关部门将视不同情况征收罚款。消费者和使用者也可以举报、揭发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违反包装空间和包装层次限制的事例,有关部门经核准后除征收罚款外还会给举报者一定的奖励。
(二)生产者责任制度。德国关于商品包装的专门立法《避免和利用包装废弃物法》出台于1991年,首次就废弃包装的重新利用及利用比率进行了全面规定,同时颁布了《包装条例》,至2007年9月19日德国联邦内阁批准《包装条例》修正案为止,其进行了5次修订,该条例一开始便确立了生产者责任制,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规定由生产厂家和分销商承担包装废弃物的收集分选和处理费用的法规,其中心目标是减少包装废弃物的总量,削减使用包装材料和减少原材料消耗,规定运输包装必须100%回收,销售包装和消费后包装要由废弃包装物处理组织(简称DSD)公司回收。
为保证实施生产者责任制,德国创设了一个面向全社会的方便完善的包装收集系统和具有足够处理能力的再循环机制,即著名的德国二元回收利用系统。该系统的载体是DSD(Duales System Deutschland)公司,DSD公司是一个股份公司,是在德国工业联邦联合会和德国工商会的倡导下,由大约95家工商企业联合于1990年9月28日在科隆创立。现股东约有600家工商业企业。DSD公司是非赢利性公司,因此股东们也没有分红。DSD公司唯一的收入是来自于“绿点”商标的许可证费,每个包装的使用商、包装生产商和销售商为他的包装购买“绿点”商标,他必须向DSD公司支付相应的销售数量和包装的许可证费,由此合理地担负了废弃包装物的收集和分类以及再生利用的费用,该费用将被纳人产品价格中,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在德国所有在包装上印有“绿点”商
Tags:
上一篇:浅论消费信用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下一篇: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