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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商业秘密权的权利属性

[作者:未知[来源: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财产权属性。那么,商业秘密权是否属于财产权中知识产权呢?从民事权利体系的构成来看,商业秘密权应属于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与财产权最大的差异就在于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是无形的智力成果。而商业秘密权所保护的商业秘密,正是一种处于秘密状态下的智力成果,因此,将其认定为知识产权是顺理成章的。有人认为商业秘密权不符合知识产权的“三性”,即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但这“三性”,只是知识产权相对于其他财产权利不同,并非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更何况这“三性”本身也饱受质疑。
  从国际上的立法趋势上来看,众多法律文件都肯定了商业秘密权的知识产权属性,将其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因此,顺应国际立法潮流,与国际接轨,肯定商业秘密权的知识产权属性,是中国立法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郭世栈.试论商业秘密权及其法律特征[J].知识产权,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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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吴汉东,胡开忠.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5]谢怀拭.论民事权利体系[J].法学研究,1996,(2).
  [6]吴汉东.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J].法学研究,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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