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人身权保护领域看侵权法的功能
五、结语
通过对我国人身权保护领域的考察,尽管侵权法的补偿功能在我国侵权法体系中有很大的体现,较之以往也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补偿功能没有很好地落实。对此,我国侵权法应同时从内部不断完善和从外部与其他救济机制相互配合,以充分实现侵权法的补偿功能。最后,一种综合救济体制的建立是对侵权法在保护人身权利方面的发展趋势上的一种设想,多少带有一定的理想色彩,但它并不失为对我国侵权法的深入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注释:
[1]叶秋华,刘海鸥. 论古代罗马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演变[ J ]. 法学家, 2006, (6) : 137 - 147.
[2]许传玺. 中国侵权法现状——考察与评论[ J ].政法论坛, 2002, (2) : 35 -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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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沈宗灵. 法理学[M ].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121 -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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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韩世远. 违约损害赔偿研究[M ].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 1.
[8]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 [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32.
[9]马俊驹,余延满. 民法原论[M ].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101 - 110.
[10]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通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此处以质量不合格作为对产品责任的界定,缩小了产品责任法的保护范围。
[11]朱晓娟,戴志强. 人身权法[M ].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 209 - 300.
[12]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侵权责任中承认精神损害赔偿,而违约责任并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从而明确排除了患者在主张医疗事故侵权责任时对于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比较有利于受害人。
[13]杨立新. 人格权司法保护的重大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01 - 119.
[14]姚辉著. 侵权法的危机——带入新时代的旧问题[ J ]. 政法论坛, 2003, (3) : 22 - 35.
[15]关淑芳,论医疗责任的性质[ J ]. 当代法学,2002, (12) : 63.
[16]麻昌华. 21世纪侵权法的革命[ J ]. 法商研究,2002, (6) : 80 - 90.
[17]张新宝. 中国侵权行为法[M ].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 34 - 75.
[18]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卷) [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176 - 180.
[19]尹田. 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M ].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7. 76 - 90.
[20]麻昌华. 21世纪侵权法的革命[ J ]. 法商研究,2002, (6) : 80.
[21]渠涛. 从损害赔偿走向社会保障性的救济——加藤雅信教授对侵权行为法的构想[A ]. 梁慧星. 民商法论从(第2 卷) [ C ].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4. 288 - 300.
[22]于敏. 日本侵权行为法[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8. 59 -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