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制约我国社区矫正发展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站(社区)矫正小组、公安责任民警、村治调组织、矫正对象家属五方面来确定人员,分别落实监管职责。这一社区矫正的“枫桥模式”,对于促进社区矫正在农村的发展、解决农村与城市发展失衡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枫桥式社区矫正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紧密结合村民自治制度,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对农村的整合功能,“5+1”的社区矫正监管模式正是村民自治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具体运用。这种模式值得其他农村地区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借鉴。不过,必须明确:社区矫正在本质上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应在国家权力的主导下运行,虽然村民自治组织的参与应当得到重视和鼓励,并可以成为对农村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帮教的基础性力量,但这种参与不应涉足执法层面。
二是要加强农村社区建设,为社区矫正在农村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条件和氛围。社区矫正是一种立足社区、依靠社区的社会化行刑方式,成熟的社区环境是社区矫正赖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一个结构合理、功能良好的社区就不可能有效果显著的社区矫正,加强社区建设对于社区矫正的发展意义重大。我国不少农村地区,因社会转型导致一些基层组织涣散无力,传统的社会整合机制削弱,同时,现代意义的社区发育缓慢,社会自治机制很不健全,这使得一些社区矫正措施因社会支持不够而影响了实施效果。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这一问题已经得到了中央的关注。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中,首次完整地提出了“农村社区建设”的概念,并要求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2006年11月,国务院召开的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进一步强调指出,要着力建设城市和农村社区“两个平台”,“整合社区资源,推进农村志愿服务活动,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基层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农村社区功能,努力建设富裕、文明、民主、和谐的新型农村社区。”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方面,这对于农村社区矫正的发展无疑具有推动作用。
三是要采取有效的政策及措施,提高农村社区矫正的专业化程度。对此,笔者考虑,一方面要加强农村基层司法所的队伍建设,在编制、经费、人员待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同时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农村社区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以提高其知识素养与业务能力,
Tags:
上一篇:浅论新时期我国劳动就业问题下一篇:论滥用知识产权的竞争法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