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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约我国社区矫正发展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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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工作需要;另一方面,可以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吸引城市的专业人士介入农村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如鼓励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以志愿者的形式到农村从事社区矫正工作;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的形式,对到农村从事社区矫正的志愿者实行适当的报酬制,等等。

二、关于对城市外来人口犯罪适用社区矫正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市场化进程的加速,出现了大规模的人口流动现象。流动人口对促进流入地的经济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比较严重的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流动人口群体尤其是其中的农民工群体,有着较高的犯罪率,有着很多社会原因,如面临的巨大的生存压力,一定范围存在的社会歧视现象、权利易受侵犯而救济途径不畅等。对于此类弱势群体犯罪,有必要给予适当的宽容,对于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应当尽可能放到社会上改造。但目前不少地区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却把这类群体排除在社区矫正体系之外。例如,根据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限于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长期固定居住在试点区县的犯罪人。这种做法固然有其现实原因,因为对于在城市中没有户口或者固定居所的犯罪,适用社区矫正措施,往往难以落实监管措施,而监管缺位则容易导致新的犯罪,从而增大法官的判决风险,使得法官在对这类群体适用社区矫正措施时持保守立场。笔者认为,无论如何,这种简单以户籍为界限,对常居城市的外来人口排除社区矫正适用的做法,有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同时,这种事实上的法律适用不公,可能会加剧社会对立,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应当通过规范量刑、健全配套制度等途径,保障外来人口犯罪人平等地获得社区矫正的处遇。对于那些被判社区矫正措施后,适宜回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居住地服刑的,可以遣送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居住地服刑;对于不便遣送原籍服刑,而在所在城市又居无定所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将其安置在特定的场所居住,在为其提供生活帮助的同时,便于对其进行监督和矫正。为此,可借鉴西方一些国家的“中途之家”的做法。所谓中途之家,是指设置于社区的专门的出狱人(包括假释人员)保护机构。其作用在于运用社会资源协助刚出狱的刑释人员与社区建立新的社会关系,使其逐渐适应自由的社会,成为健康而自信的成员。尤其对那些出狱后无家可归的人员,中途之家可以为其提供临时的食宿条件,避免其因生活无着而流落街头。中途之家在十九世纪初的西方国家即已被采用。196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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