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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公益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能力

[作者:关涛[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观状态,也是不同性质的起诉主体相互之间、被诉主体相互之间履行证明责任时,在行为能力方面所体现的主观状态。这种主观状态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其中有的是自身内在因素,比如在消费公益诉讼中,经营者一方有专业鉴定机构而消费者协会没有专业鉴定机构;也有的是客观外在因素,比如法律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第二,举证能力同时也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客观性。它可理解为一种法官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举证责任分配时所考虑的一种重要客观因素,实际也可以理解为举证条件或占优势的举证条件。因为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进行举证责任分配时,基本上会选择举证条件占优势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极少数仅凭经济能力或专业水平占优势的来分配举证责任。 二、消费公益诉讼中影响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因素 (一)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影响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瑕疵的举证责任。该条是在消费者维权领域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在私益诉讼中,消费者与被诉经营者存在实质上的不平等,消费者是自然人,然而经营者往往是企业等法人单位。消费者搜集证据,提出证据不仅成本高,难度大,而且对于产品以及服务的内部构造以及产品的外在形式的了解程度上远逊于经营者,从而导致了消费者举证困难的结果。举证责任倒置正是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利益平衡的可行方式。 如今面临的问题是消费公益诉讼中的起诉主体相比起普通消费者的举证能力大有提高,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直接适用的意义还有多大?在2016年7月26日中消协宣布对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其中的取证环节中消协组织河北、内蒙、吉林、黑龙江等省(区)消协进行跨区域联合调查,获取了初步证据。经过调查,中消协向法院提交了涉案企业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证据20 余份,包括已获取、查扣和测量的部分实车,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工信部有关复函及对涉案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等。在本次中消协提起的第一次消费公益诉讼中消协利用其社会地位优势联络各地消协联合搜集证据,人力、物力以及权力方面远胜于一般消费者。如此一来,消费公益诉讼领域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无疑进一步放大起诉主体的优势举证能力,即使能够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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