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医疗纠纷证据保全若干问题和司法鉴定体制的完善
论文摘要 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法律工作者需要注意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平等关系,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也都存在损害对方利益的可能,从追求法律的公平的角度来说,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都需要被法律保护。因为医疗纠纷的特殊性质,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医疗证据保全的规范化实施,同时加强司法鉴定体制的完善,为公平处理医疗纠纷提供可靠保证,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介绍医疗证据保全和司法鉴定体制完善的意义,医疗纠纷过程中证据保全存在的问题,以及司法鉴定体制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论文关键词 医疗纠纷 证据保全 司法鉴定体制 合法权益
因医疗纠纷的特殊性质,医患双方的举证压力差别明显,患方只需提供在医疗机构中接受诊疗,并且于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的证明,医方则需要证明自身不存在医疗过错,或者患者受到的人身损害与自己的诊疗措施无关的证明,往往有较大的举证压力,另外,医疗纠纷中普遍存在赔偿标准、医疗事故定性、以及鉴定机构的选择方面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解决目前医疗纠纷的证据在收集和保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的司法鉴定体制。
一、医疗纠纷中规范化的证据保全举措和完善的司法鉴定体制的意义
随着我过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医疗机构的具体工作过程中,病历书写以及诊疗资料的保存工作,都在不断地规范化。但是因为缺乏相关法律的支持,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患者对医方提供的证据持怀疑态度,在没有确切可信的证据的情况下,司法鉴定也会陷入困局,因此建立规范化的证据保全措施和完善的司法鉴定体制对解决医疗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一)医疗纠纷中规范化的证据保全举措的意义
医疗行业具有极强的专业特性,医疗证据的涉及面广,部分证据易灭失,或容易被篡改,医疗机构对医疗业务的垄断又导致患方获取证据的难度较大,目前紧张的医患关系,又导致医患双方互相之间的信任度都极低,因此医疗证据的有效保全,对解决医疗纠纷具有重大意义。
1.避免原始医疗证据的灭失和篡改的情况
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针对医患双方有争议的关键问题,因其行业的特殊性,法官很难做出直接判断,司法鉴定的结果都依赖于客观的医疗证据,包括诊疗过程中的病历,以及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相关可疑物品,而这些证据都存在易灭失和被篡改的特性,诊疗的用品和药物在医院随处可见,因缺乏针对性极有可能被替换,血液和药品等证物可能因时间原因无法保留,还存在病人的实时诊疗情况无法复原甚至患者已死亡等情况。因此,在发生医疗纠纷之初,即进行证据的固定和保全,有助于司法鉴定的顺利进行。
2.帮助法院调解医患双方,减少争议
医疗纠纷的举证倒置原则使医方有较大的举证压力,医疗纠纷所采用的证据一般都来自医方,患方对证据的信任度较低,往往会怀疑证据的真实性,从而引发争议。因此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患者或患者家属有义务配合医方以及法院或者相关的公证机关,进行医疗证据的固定保全。医疗纠纷中证据的有效保全,可以使双方都对诊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清晰的认识,可以基本了解己方在纠纷中存在的过错,减少对相关事实的争议,有利于进行调解。
(二)完善的司法鉴定体制对化解医疗纠纷的重要性
医疗纠纷中的司法鉴定区别于一般案件中的司法鉴定,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进行首次鉴定,尸检、伤残等级等属于法医类鉴定的部分,在进行事故技术鉴定时则由法医进行。这种二元制的鉴定模式决定了赔偿方式的不同,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医患双方往往会选择对己方有利的鉴定模式,医院会为了避免行政处罚而尽量避免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则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选择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体制的优点有以下几点:
1.公正性以及全面性
在诉讼开始后,由医患双方申请,经由法官批准启动的司法鉴定,或者双方没有提出申请,法官在审查案件时认为有必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也可以启动司法鉴定。这种鉴定一般具有明确的鉴定目的,双方的争议所在也都基本确认,也能够提供完整的鉴定材料,有利于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全面性,具有很强的法律针对性。而相对的医疗事故鉴定体系,则由医学会进行,医学会内部的成员具有很高的医学素养,但是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鉴定结果未必能够满足司法需要。
2.法官的信任度高
完成司法鉴定的人员一般都是法医,他们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同时熟悉相关的法律,能够考虑医疗纠纷的争议点剖析出鉴定的重点,同时结合司法需要,因此鉴定结论更容易被法官采信。在遇到比较专业的医学问题时,医学会的相关专家需要给司法部门的鉴定人员以支持,或者参与鉴定。
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完善的司法鉴定体制,可以避免不同的赔偿标准造成的医患双方的争议,医学会应该协助司法部门完成鉴定的认证工作,司法鉴定部门也要注意学习和接受前沿的医学知识,对医方的诊疗手段全面分析后,得出统一的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