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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现状与法律对策

管直接的安全权纠纷在各种消费者权益纠纷中所占比重不大但占消费纠纷比重较大的质量问题、价格问题等或会直接给消费者带来人身、财产损害或会误导消费者使其做出错误判断从而带来财产损害。因此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既是当务之急又是重中之重。
    第三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护不力因为消费者安令权保护法律规定不完善诉讼成本高、执行不力举证艰难行政监管不到位消费者团体组织力量有限,消费者自身认知能力欠缺等诸多原因致使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护难以做到及时、高效。刚刚发生在郑州的“保罗国际天价头’‘案件就是例证。2008年3月29日本打算花38元剪发的两名女大学生在结账时被告知两人消费总额仁2万元。事情发生后消协因店方拒绝调解将投诉转到工商所。而随后工商、公安、物价、税务各部门相互推诱无人出面。而且,“保罗国际“强制消费自2007年9月以来一直有人投诉但管理部门却并未采取任何行动。最后直至事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有关领导的批示下,有关部门才对“保罗国际”作出行政处罚。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不力的状况一天不改变消费者安全权就一天无法实现。
    二、加强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护的对策
    1.完善消费者安全权立法
    第一,进一步扩大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范围,即一切对消费者生命、身心健康、人格尊严和财产利益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产品或服务消费者都有权获得法律救济。
    第二进一步明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和严格经营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时代带来的补充性制度它的社会功能在于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弱势群体。因而,它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技术性。以此作为逻辑起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的改造应该集中在保持对政策性充分重视的同时强化其技术性和可操作性上面。首先通过广泛建立国家标准的方式来明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其次进一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侵犯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归责原则和救济方式,即规定消费者安全权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同时规定完善的救济途径和合理的赔偿标准。
    第三完善消费者安全权争议解决机制。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消费者权益纠纷发生后只能由消费者各个人行使诉权缺乏团体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我国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维权方面的地位日益重要但因为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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