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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现状与法律对策

有诉权其消费维权的作用大大减弱导致消费者维权成本增加维权机会减少。此外我国出现的王海、葛锐等人为了公益目的而进行的诉讼由于必须个人承担为诉讼而付出的时间、精力等成本迫于生计他们近年来已很少再进行公益诉讼了。这无疑对维护包括安全权在内的各项消费者权益是重大损失。因此我国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协会等组织享有团体诉权的团体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

    第四提高对经营者消费侵权的处罚数额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和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不尽合理。根据外的经验、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标准为个案的实际损害乘以行为的责任机率的倒数。而我国这一制度是在任何情况下的一倍明显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该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的罚款数额偏低,从而致使经营者违法成本过低。难怪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节目主持人在4月21日对“保罗国际天价头事件“报道时感言:”违法成本太低。“国外的处罚则普遍较高,如全球最大的烟草公司菲利浦·莫里斯公司因未向烟民告知“吸烟有害健康“的真相,导致一个有30年使用该公司香烟的老烟民患上了肺癌,被推上被告席,被洛杉矶高等法院判以280亿美元的巨额罚金。建议修改第50条大幅度提高经营者消费侵权的罚款数额增加经营者违法成本,土曾强法律的威慑力。

  2.加强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行政监管
    经营者违法成本不仅表现在立法不完善上而且表现在行政监管薄弱上。按照我国现有的制度设计消费者安全权保障制度主要有四种:标准化制度、安全认证制度、许可证制度、商品和服务的标示制度。行政监管是执行消费安全制度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制度。在我国政府内部有不同的职能管理部门其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机关、卫生监督机关、环境保护机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关、各行业主管部门等都是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行政管理机关。这些机关通过自己的各种不同的职能来管理市场、约束市场,但是目前仍存在监管不力等问题,必须通过完善工作制度体系等方式加强行政监管。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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