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要件
但是,我国刑法目前并没有接受复合罪过形式这一概念,笔者认为仅为解决少数几个罪名的主观罪过问题就引入新概念,为时尚早,况且只有少部分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存在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难以区分的情况。一方面,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在很多情况下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不同的犯罪心理状态用同一个罪名概括,将违背罪名法定原则。另一方面,主观故意的恶劣程度明显重于主观过失,一个罪名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的法定刑相同,也违背了罪刑责相适应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疑罪从轻”、“疑罪从无”的原则,当出现无法判定主观罪过到底为何时,一般都倾向于推定当事人的主观罪过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再次,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仅限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这一罪过形式的观点也是错误的,但是这个观点确有可取之处,因为笔者认为,《刑法》第134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缺少了疏忽大意过失这一过失形式的规定,也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补充规定。所以,从我国当前刑法条文来看,这个观点是正确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由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扩大到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一切人员。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对规章制度应该是“明知”的,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后果是应当预见到的,所以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而生产作业人员没经过培训,没经过技术交底,没受过必要的安全教育,不了解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人不负法律责任,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和经营户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负法律责任。所以,这种情况下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存在。
但是,这个观点是从我国刑法条文中得出来的,由于我国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法上存在缺陷,笔者认为着眼于立法的不断完善,应当增加疏忽大意过失触犯本罪的立法,所以这个观点并不科学。首先,应增加单位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这不仅有外国立法作为依据,也是处理我国不少重大责任事故的需要。增加了单位犯罪,则其主观方面为过失,而不仅仅限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次,由于存在间接关系的监督管理者的监督管理失职而引起的重大责任事故,需要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监督管理者的责任,该种情况下大多数的监督管理者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监督过失。
(二)国外立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的规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我国立足国情特地写入刑法的罪名,但立法活动可以适当借鉴外国立法的先进经验。国外立法很少有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一专门的罪名,往往由几个罪名一起反映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般视这几个罪名为业务犯罪,并且规定业务犯罪为过失犯罪。所以,借鉴外国立法,我国刑法也应当明确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
在日本刑法总则中,没有犯罪过失概念的一般规定,对过失犯罪的构造的解析通常是由刑法理论来完成的。日本刑法第117条规定的业务上失火罪、业务上爆炸罪和第211条的业务上过失致死罪,类似于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内容,这些罪名在刑法分则条文中,都明确被定义为过失犯罪,且为业务上的过失犯罪。
英美法系各国刑法典中也没有单独的刑法条文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这类业务过失犯罪,是通过非自愿的非预谋杀人罪、伤害罪和毁损财产犯罪的相关规定分别完成的。如果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结果的,可以适用非自愿的非预谋杀人罪;如果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的,可以适用伤害罪;如果造成财产损失的,则可以构成普通的毁损财产的犯罪或严重毁损财产罪;如果同时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后果,根据英美法系刑法的归罪原则,应当以非自愿的非预谋杀人罪或伤害罪与毁损财产罪数罪并罚。 英美法系关于非预谋包括了我国刑法中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英美法系类似于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在涉及人身伤亡方面主要是过失构成,在涉及财产毁损方面的罪过形式也主要由过失构成。
综上,本文认同第四种观点,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就追究行为人责任,必须是行为人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即行为人主观必须有过错。缺乏主观罪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否则就属于客观归罪。由于我国现行《刑法》第134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后),并没有规定罪过形式为故意还是过失。仅从刑法条文的角度上看,既然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编入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一起构成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就可以看出立法者也同样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同时,从法定刑来看,《刑法》第134条第一款规定为不超过7年有期徒刑,与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章中的其他过失犯罪的法定刑相似,低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章中其他属于故意犯罪的法定刑。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二款可能包含故意的罪过形式,所以其法定刑为5年以上,最高15年,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故意犯罪的法定刑相似。所以,从刑法条文的编排和法定刑的制定,可以看出立法者的立法意图:重大责任事故罪为过失犯罪,至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可能为间接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