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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损害赔偿问题

[作者:陈雷[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三、管理人损害赔偿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

  (一)受损管理人的利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
  无因管理要求的是管理事务本身有利于本人,而不是管理结果。现实生活中管理人的行为并不总是产生预想的结果,因而法律规定,有利的结果是否达到并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成立,也无碍管理人主张费用偿还和损害赔偿。现实案件中,被管理人往往以未产生其预期的效果为由进行抗辩。通常情况下,无因管理处于平和的状态下进行,管理人所受到的损害一般是经济上的损害,向本人提出的费用承担的要求并不是那么迫切。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诉诸法律,等待法律的判决。然而,见义勇为多建立在危难状况且很大程度对行为人身体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者接受治疗时,相关的费用数额较大且对费用承担的请求比较急迫。这种情况下,不可能等到法院的判决,见义勇为者往往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终身伤残甚至死亡,这时,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基金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二)受损管理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作为无因管理特殊形式的见义勇为多建立在危难状况且很大程度对行为人身体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者所受到损害往往大于其保护的利益,加之侵害人逃逸和我国的相关保障制度尚不完善,本人往往拒绝偿付或其偿付根本不足以弥补管理人的损失。
  我国法律关于管理人损害赔偿的规定过于粗放、缺乏可执行性。如《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司法解释未明确说明管理人损害赔偿请求与本人利益的比例问题,本人往往因缺乏对费用承担数额的预期而选择逃避。
  司法解释中应讲明:若受益人所获得的利益大于见义勇为人所遭受的损失,受益人应承担见义勇为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若受益人所获利益小于管理人的损失,法律可以为受益人设定一个赔偿限额,如可规定以受益人所在地的居民年平均收入为限。
  (三)见义勇为者的利益保护未纳入到无因管理制度中来
  见义勇为者在为了保护本人利益挺身而出,自身的利益却得不到切实有效地保护。这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热点问题,这种问题如果不在法律上予规定和引导,将严重影响社会风气和我国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同时不利于经济的稳定。
  正如前面所分析,立法上应当扩大无因管理制度的外延,至少应将见义勇为作为无因管理的一种特殊形态包容进来。这样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就有了比较完备的法律基础,而不仅仅是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第109条的规定。

  四、反思与应对

  (一)完善我国法律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明确相关的法律内容
  无因管理制度的完善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足够多的高质量的条理清晰、逻辑严谨的法律规定是完善法律制度的基础,为此我国必须加快无因管理制度的立法,尽快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这样就可以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管理人和本人的权利义务,明确二者费用承担的比例,避免法律适用中出现模棱两可的问题,法官断案便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既平衡了各方的利益又提高了效率。
  结合社会热点且具有很大争议的案件,完善无因管理制度的法律解释,法律的制定决不能照搬照抄更不能闭门造车。针对社会生活中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得不到有效赔偿的问题,应适当扩大无因管理制度的外延,将见义勇为包容进来。这样一方面有助于弘扬助人为乐的社会风气,另一方面使得对见义勇为者权益的保护有了法律依据。
  (二)开展法制宣传,发挥法律规范的引导作用,促进人们道德观念的转变
  我国传统道德崇尚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见义勇为者往往被推崇为“英雄“,而”施恩图报“往往为人们所不齿。英雄们获得了精神上的荣誉,但身体上物质上所受到的损害却得不到有效的救济。
  还有一种传统观念认为,到法院打官司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受害人往往选择与对方协商解决。然而协议往往不具有强制性,责任人很可能选择逃避,这样受害人的权益就很难得到及时充分的保护。
  因而,必须加强法制宣传,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同时发挥法律规范的引导作用,使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成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应有的内容,逐步完善传统的道德观念。
  (三)国家和社会应主动承担起相应的救助义务
  国家补偿是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后获得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由此可见,国家在管理人损害赔偿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政府相关部门有义务拨出部分款项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基金,对管理人的损害给予及时、充分的救济。除此之外,民间也可成立相应的公益基金,吸纳社会的捐赠,奖励见义勇为者、保护见义勇为者受损的权益。以此,期待弘扬“助人为乐”的社会风气,平衡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提高经济效率,保证人们经济生活的稳定。

  五、结语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文明程度的提高,无因管理制度发展到越来越重视公益的阶段。虽然,我们越来越重视个人的自由和意思自治,但社会生活中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不确定的风险,因而更要尊崇社会所倡导的相互扶助、见义勇为的行为。从大陆法系国家来看,无因管理制度的外延有扩张的倾向。为此,我国加快建立完善无因管理制度,对弘扬人们善良、正义的道德价值取向,促进社会经济生活平稳运行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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