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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事实婚姻立法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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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对合法婚姻关系经调解和好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视具体情况,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对于事实婚姻关系,经调解和好无效的,只能判决准予离婚。这里讲的只能判决准予离婚的事实婚姻关系,仅指l986年3月l5日以后的事实婚姻关系,此前的事实婚姻关系只能依据“四民”会议的精神处理。这也符合过去从宽,今后从严的原则。
  (三)刑法上明确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法无明文不为罪,因此刑法应具体规定重婚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以准确地惩治犯罪,更好地维护一夫一妻制度。
  (四)规定和完善婚前检查制度
  这是防止和避免出现无效婚姻,保证婚姻法得以实施的具体措施。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这方面的规定。如《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规定:结婚需有本州法律所要求的身体检查结果证明书。《罗马尼亚家庭法典》规定:批准结婚须有医务人员的证明或身体检查结果证明书。我国虽然不再要求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前必须做婚前检查,但这样并不利于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和国家优生优育政策的贯彻。
  (五)注意保护事实婚姻中的弱势群体
  处理事实婚姻的纠纷案件,应该偏重于对相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所谓相对弱势群体是指事实婚姻中的夫或妻,在纠纷处理时处于劣势地位的当事人。考虑到中国的现实国情,经过两千多年的封建制度,男尊女卑等一些封建思想已经根深蒂固,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人们文化素质日益提高,但并未根除。在未到结婚年龄而成为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纠纷案件中,对女方将来前途的影响要大些,例如再婚。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应该对女方多一些赔偿。但是女方为相对弱势群体也不是绝对的,需要具体案件具体考虑。
  
  参考文献:
  [1]刘红芬.试述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完善[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9,23(9).
  [2]王旭霞.事实婚姻法律地位之分析[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21(1).
  [3]关越.关于事实婚姻的几点法学思考[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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