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路径探析
(四)风险等级评定待完善,欠缺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
实践中,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第一,部分职权单位尚未深刻认识到“划定风险等级”工作意义,出现了廉政风险等级标识不完整的现象,导致无法有效识别等级,丧失了风险等级评定工作的功能。第二,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不科学,综合评定体系不健全,如有单位单纯地以职务级别高低为依据,统一地将党组成员廉政风险划分为一级;基层职员廉政风险全部归为三级。
(五)风险防控措施过于笼统,未能达到风险防范的预期效果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采用有效策略防控风险的发生,从而有效遏制、杜绝腐败现象,因此,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是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能否真正发挥作用的关键。实践中,部分单位对廉政风险点查找工作较为成熟,但在对应的防控措施方面则规定的较为笼统,欠缺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技术性强的防控对策,工作整体水平有待提升。
(六)风险防控工作常态管理机制尚待完善
少数领导对廉政风险防控这项创新工作的研究不够深入,尚未厘清廉政风险防控与业务工作的关系,未能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出现了各自发展的“两张皮”现象。此外,部分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内化于单位常态管理机制的切入点较少、程度不深、效果不理想。
三、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模式设想
(一)协助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共同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1.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部门的宣传教育优势,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专题作为宣传教育常态内容,加深各单位对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认知度,引发对机制效用的认同感,自觉增强领导及广大干部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通过协助建立“防控工作台账”制度,强化风险防控后续跟踪工作的效能。定期到职权单位对防控工作进行整合分析,协助职权单位及时总结工作成效,使从业人员在自身使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后切身感受到该制度的优越性,实现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由“被动实施”到“主动推进”的转变。
3.在检察机关自办刊物《预防专刊》中增设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专栏,及时报道辖区内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最新进展,介绍外省市工作的成熟经验、辖区单位典型做法及创新工作,最大限度宣传工作成果,提升工作整体影响。
(二)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协助完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
1.协助职权单位树立正确理念,正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现风险防控与业务工作的双赢发展。检察机关在参与过程中,要注重运用与职权单位业务相似、相通的成功实例进行讲解和启发,使职权单位能够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到廉政风险防控与业务工作及业务权力相生相伴的关系,启发企业充分发挥制度在规范专业管理及防控廉政风险方面的双重作用,推动两者的有机融合,实现两项工作同步发展。
2.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典型个案的功能作用,制发《风险防控检察建议》。针对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制度不健全、管理存漏洞等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提示高危风险点及合理可行的防控措施,协助发案单位实现动态管理。此外,发挥个案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以典型个案带动行业治理,利用检察机关的办案优势和专业特长,积极提供预防咨询服务,逐步提升行业防控工作水平和效能。
3.注重收集舆情信息,制发《廉政高危风险预警通知书》,提升风险点排查的综合效能。检察机关通过汇总控告申诉部门收到的高频举报线索、社会舆论及社会热点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制发《廉政高危风险预警通知书》,提示风险并提出防控对策建议,此外,该预警风险通知书还可作为职权单位及时更新风险点,实现风险动态管理及防控措施同步完善的重要依据。
4.探索实施重点项目职务犯罪预防管理制度。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针对首钢搬迁调整、中关村文化创意产业区建设等重点工程开展廉政风险防控项目化管理制度,通过锁定重点项目,运用廉政风险防控手段,认真查找重点部门、关键岗位权力运行“关节点”、内部管理“薄弱点”以及问题易发“风险点”,从决策、执行、监督等重点环节入手,构建防控机制,保障重点项目廉洁、安全、高效。
(三)搭建交流平台,着力提升整体廉政风险防控水平
依托各类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搭建平台,促进网络成员单位间的相互了解,开拓视野,扩宽思路,实现防控工作的科学、持续发展。如在预防网络中开设“廉政风险防控问答邮箱”,及时回复问题邮件,选择常见、典型问题在廉政风险防控专栏中刊登;组织主题论坛、主题研讨会、工作沙龙等活动,邀请纪委领导、学术专家及预防职务犯罪网络成员单位人员共同参与,就当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拓展防控思路,启发现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