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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证的实务探析

[作者:崔振华[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三、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证实务应用策略

  对于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证实务工作效率的提升来说,主要受两方面影响,一方面是公证部门本身对该类公证实务的重视与管理,另一方面是在具体的实务处理中问题如何解决。只有这两方面的协调配合,才能不断的优化公证实务的工作效果。
  (一)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证工作顺利的保障策略
  从确保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证工作顺利的层面来看,公证机构应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公证处管理者的重视,管理者可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的方式确定公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在方案中确定对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方法,并指派业务较强的公证员承办该业务。其次,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公证处应加强与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部门的沟通,这些部门包括国土资源局以及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等等,确定出现场活动的相关职责。与此同时,公证处还应加强在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的学习,可通过组织相关公证员到开展此类挂牌出让较早的公证处进行学习的方式来提高公证员在此方面的专业水平。
  (二)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证实务常见问题解决策略
  挂牌时间长的解决策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证属现场监督类公证范畴,参与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报名登记时间通常不少于7个工作日,现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八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挂牌公告及第十八条确定挂牌时间应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这就使得在具体的公证实务中,从申请受理到挂牌报价完结是一个期限较长的过程。对于该类问题,公证员可通过与挂牌工作人员信息沟通的方式来进行解决,当有人报名或者报价时,挂牌工作人员将该情况通过电话的方式通知承办此事的公证员,公证员在赶赴现场参与,报价人在进行报价时要填制《报价单》,其中一联要存放公证处,做好此环节工作。在竞买保证金截至时点,公证员也应将此环节详细情况逐一记录在案。在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报价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挂牌活动截止日)则需要公证处的公证员做好流程的收尾工作,整理现场工作记录,完善记录内容,活动结束后还应当场宣读公证词,并于七日内出具公证书。
  期限截止时多个竞买人要求报价的解决策略:在挂牌期限停止时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提出报价的,公证员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处理,该规定的内容是: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公证实务中采取的解决策略是,就同一批次出让活动中,有多块宗地同时挂牌出让时,公证员应将挂牌报价终结时点的同一宗地报价参与者看作为现场竞价的当然权利人,要求竞价者必须限定在同一宗地已经报名登记名单的范围内,也就是说不能有其他地块报价人参与此类报价。简而言之,对《规定》没有确定的事项,可以通过挂牌交易规则与须知中进行详细的体现,进而减少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公证作用的发挥受多方面的影响,公证部门应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的确定公证的工作流程及具体方法,进而不断提高公证实务的工作效率,促进公证工作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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