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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诉讼监督职权配置的理论与实践

[作者:张剑 张淑敏[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论文摘要 近年来,理论界对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诉讼监督职权配置的关系颇有争议,各地检察机关也围绕加强诉讼监督这个主题开展了积极的实践探索。研究这一问题有助于检察机关诉讼职权和诉讼监督职权配置的科学化。
 
    论文关键词 诉讼职权 诉讼监督职权 理论与实践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围绕加强诉讼监督这个主题开展了积极的实践探索。有些检察机关在侦监、公诉部门内部设立诉讼监督组,还有些成立专门的案件管理中心,有些则将探索将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分离的方式促进诉讼监督科学发展。本文拟对诉讼职权和诉讼监督职权配置进行探讨,以对这些改革有一些深入认识。

  一、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配置的理论观点

  目前,学界关于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配置的关系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职权一元论
  该观点认为,检察制度的本质属性是法律监督。检察权优化配置的目的是为了强化法律监督。从我国检察权的内容和形式来看,是“一体两翼”的结构模式,“一体”即法律监督,“两翼”即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无论是诉讼职权还是监督职权,都是检察权的具体体现,也是法律监督的具体体现。具体到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的关系,两者之间既有联系亦有区别,但联系大于区别。我们在坚持一元论观点的同时,也要看到我国检察机关行使职权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可以将两者的关系具体界定为“一元共生”而非二元或者多元。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性质的一种表述。公诉权,或者诉讼职权,应该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最带有普世性的权力。检察机关的定性是法律监督,公诉权是基本权力,但是在权力具体配置上可以有其他的一些权力。即使世界上三权分立的国家,在权力配置上也有交叉。
  按照该观点,检察机关的各项权能都统一于法律监督,都是法律监督的途径和实现方式,因此检察权基本上等同于法律监督权。法律监督权主要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权、审查批捕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当然还包括非诉活动的监督权。从法律监督权的内部结构来看,应当包括调查权、追诉权、建议权和法律话语权。在此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我们姑且称之为广义的法律监督,其价值目标是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职权一元论理论价值主要体现在:(1)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职能由人民检察院统一行使;(2)这一观点有利于统一检查监督权,对《检察监督法》的立法具有重要理论价值。(3)诉讼职权在某种意义上也具有一些诉讼监督的属性,也可以纳入到法律监督的体系之中。
  (二)职权二元论
  该观点认为,诉讼职权与法律监督职能虽有一定关联,但却存有相当差异。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如果把检察机关单纯定位为一个追诉机关,很难去解读宪法1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也很难去解释出我们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所规定检察机关担负的诉讼监督的职责。如果把我们的检察机关纯粹理解为一个监督机关、行使监督权,把检察权和监督权做同一个解释,我们也很难去解释检察机关行使的侦查职能,批捕职能等等。我们应当把中国的检察机关定性为追诉机关与监督机关。中国检察权的构成有一定的独特性。中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而法律监督职能是一种特殊的职能,它区别于诉讼职能,又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诉讼职能。我们诉讼监督的对象、方式都有一定的独特性,因此,我们不能找到比较现成的解决方案,不能找到能够借鉴的制度模式。
  职权二元论的理论意义价值在于以下两个方面:(1)将监督职能与诉讼职能适度区分,有助于人们深入研究两种职权的性质、属性、内容及各自内在运行规律,提高对两种职权关系的认识程度,准确把握两种职权之间的内在关系。(2)诉讼监督职权与诉讼职权适度分离,不仅能够提高诉讼职权的质量,实现检察诉讼只能的专业化,而且还能强化诉讼监督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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