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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制度尚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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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难以深入,另一方面又造成资源浪费。建议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服务机构,安排专门的社会调查员,负责有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工作,撰写社会调查报告。

    另一方面,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和发挥法律诊所教育的作用。目前中国法学会诊所教育委员会的会员单位超过100家,全国各大法律院校都成立了法律诊所,在校的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和研究生作为未来的法律人,具有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天然优势,同时也是其社会实践的最直接和最无制度障碍的司法实践方式。因此,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和法律诊所教育体制有机结合,是解决社会调查主体人员不足、经费短缺的一个有效模式。事实上,已有学者提出建立未成年人司法调查协作网的呼吁和建议。

    3.社会调查的程序应当提前展开。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各地规定社会调查的时限普遍不超过十天。很显然,如此短的时限也导致社会调查难以深入细致,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和客观性难以保障。因此,有必要将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同时调查主体不由司法职能部门而由专业机构完成,这样不仅能为调查的质量提供时间上的保障,而且能为侦查机关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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