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外司法独立原则比较
行政权与司法权一定程度上的紧张。
二、美国的司法独立原则
美国的各级法院法官大多是从开业律师中选拔出来的。联邦法院的法官,从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到最高法院,都是由总统提名,交由国会参议院认可同意由总统任命的。至于各个州,有的采选举制,有的采任命制,有的实行选举与任命的混合制。在美国,高级法院法官极少数是由下级法院法官升任的。
美国的法官尽管也有级别之分,但在工资收入方面区别不大,在履行审判职责时法律地位更趋平等,法官的独立自主性也更强,等级色彩尽管存在,但相对弱化。
美国的政治制度较为充分地体现了“三权分立”原则,立法权、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非常弱,加上松散的二元法院体系,所以司法中更强调法官独立性而不是对法官的监督。由于在美国担任法官要经过长期的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生涯,只有优秀者才能进入法官队伍,在各个法院中也没有明显的行政首脑,法官只要认真履行法官职责便可有丰厚的报酬,不用担心会被免职或追诉,所以司法独立的原则体现得更为彻底。这也是有别与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个显著之处。
三、我国司法制度下的司法独立
我国建国后实行“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原则,我们长期持否定或批判的态度。我国的司法机关不单指法院,也包括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宪法规定还是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法律监督,这种监督的方式除对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对生效或未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起抗诉外,还包括对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提出纠正意见。
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核心是法官独立审判,而我国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意味着我国独立审判的主体是法院而不是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有如下具体体现:院长、庭长审批案件制度,每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或审理结束判决做出前要将拟好的司法文书交所在业务庭或分管本庭的副院长审批;审判委员会对重大复杂案件的讨论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这造成审和判的分离,违背亲自审理原则;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指示汇报制度,这本身并无法律依据,但下级法院为防止判决被上级法院改判或驳回而长期实行,错案追究的推行使其更加泛滥。法院独立而非法官独立造成法院的严重行政化。造成这种状况的制度原因,主
二、美国的司法独立原则
美国的各级法院法官大多是从开业律师中选拔出来的。联邦法院的法官,从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到最高法院,都是由总统提名,交由国会参议院认可同意由总统任命的。至于各个州,有的采选举制,有的采任命制,有的实行选举与任命的混合制。在美国,高级法院法官极少数是由下级法院法官升任的。
美国的法官尽管也有级别之分,但在工资收入方面区别不大,在履行审判职责时法律地位更趋平等,法官的独立自主性也更强,等级色彩尽管存在,但相对弱化。
美国的政治制度较为充分地体现了“三权分立”原则,立法权、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非常弱,加上松散的二元法院体系,所以司法中更强调法官独立性而不是对法官的监督。由于在美国担任法官要经过长期的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生涯,只有优秀者才能进入法官队伍,在各个法院中也没有明显的行政首脑,法官只要认真履行法官职责便可有丰厚的报酬,不用担心会被免职或追诉,所以司法独立的原则体现得更为彻底。这也是有别与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个显著之处。
三、我国司法制度下的司法独立
我国建国后实行“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原则,我们长期持否定或批判的态度。我国的司法机关不单指法院,也包括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宪法规定还是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法律监督,这种监督的方式除对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对生效或未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起抗诉外,还包括对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提出纠正意见。
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核心是法官独立审判,而我国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意味着我国独立审判的主体是法院而不是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有如下具体体现:院长、庭长审批案件制度,每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或审理结束判决做出前要将拟好的司法文书交所在业务庭或分管本庭的副院长审批;审判委员会对重大复杂案件的讨论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这造成审和判的分离,违背亲自审理原则;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指示汇报制度,这本身并无法律依据,但下级法院为防止判决被上级法院改判或驳回而长期实行,错案追究的推行使其更加泛滥。法院独立而非法官独立造成法院的严重行政化。造成这种状况的制度原因,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