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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老的法谚开始 ---浅谈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

[作者:5189lw[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宪法的司法适用是宪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宪法的司法适用是宪法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建立了由普通法院或宪法法院适用宪法的体制[16]。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在我国建立宪法司法适用制度也已经是刻不容缓,不管是国家立法机关还是学术界都应该给与足够的重视。关于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我们在研究西方国家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是,有很好的经验可以借鉴。但因为政治制度的不同,法律思想和观念的不同,我们不能全盘照搬西方的宪法使用制度,那么我们如何在借鉴西方国家宪法适用制度的同时,构建真正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法适用制度模式呢?本文主要作以下探讨。
    第一种模式,设立宪法法院,建立完整的宪法诉讼制度。在前面论述西方国家早期宪法的司法适用时,我们谈到了西方国家的宪法法院制度。就我国而言,建立宪法法院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在哪设立宪法法院,其性质如何。我认为,应该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法院。宪法法院应该是一个独立的司法审判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宪法审判权,直接对全国人大负责。其次,宪法只规定了公民实体方面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要保证宪法的司法适用,我们更需要制定宪法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应该制定宪法诉讼法,建立完整的宪法诉讼制度。1982年颁布以来,我国出现过不同层次的违宪案件,同时通过这些案件的实践表明,我国对这些违宪案件并没有做出很好的处理,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着很大的弊端,不能有效、迅速和合理的解决这些违宪案件。针对上述提出的问题,我国可以建立追究违宪责任的机构和程序,也就是要通过宪法诉讼制度来保障宪法的实施。我们必须制定宪法诉讼法,对宪法诉讼案件的界定和对公民提起宪法诉讼的程序作出合理的规定。但是迄今为止,我国的法院还并没有获得审理宪法诉讼的权限,不仅不能审查违宪立法,就连行政机关制定法规和规章的抽象行为是否合宪、是否合法的问题也没有权力作出判断。宪法如果作为法律在司法中适用,我认为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是一种很有效的方式。
    第二种模式,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在前面论述西方国家早期宪法的司法适用时,我们分析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对国家机关、政党、军队、企事业组织、社团和公民的行为是否违背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断。【17】违宪审查,主要针对政治团体和公民实行的宪法行为的监督。因此,我们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规制这些监督行为。首先,制定人大监督法。在我国,宪法监督的主体是多元化的,但人大的监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我国宪法、组织法虽然规定了各级人大享有监督权,并对监督的对象、方式等也作了规定,但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应尽快制定出包括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基本法,其中应包含监督的对象、范围、方式、程序、效力、违宪责任形式、裁决及其执行等,以保证人大监督权的充分行使,切实体现其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其次,制定政党法。现代政治都是政党政治,我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并将其写入了宪法。这是我国政党制度的基础,也是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的必然选择。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伟大的政党,既是新中国的缔造者,又是中国经济建设的领导者,并都取得了伟大了的成就。我国的政党制度是适合我国具体国情,而且这种政党制度必将继续存在和发展下去。但是,我国的这一政党制度还没有具体化、法律化,在我国具体的政治生活中,难免还存在某些方面的缺陷。因此,我们必须对执政党的执政方式、执政行为、相应的政治法律后果,以及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方式、程序、效力等都应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一方面应当确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另一方面还必须从法律制度上对执政党作出严格、严肃、严密的制约。
    
     七,结语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大量的法律规范来调节社会关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我国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时期,不断出现大量新型社会关系,在此过程中,产生了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宪法作为其他法律规范的“母法”,其法律效力除部分通过其他法律规范而间接实施外,还有很多内容没有在普通法律规范中体现出来.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机关作为纠纷的最终处理机构,应当对这些新型的矛盾和冲突进行解决,宪法司法化是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内在要求。只有将宪法引入司法程序, 保证宪法规定的内容在司法实践领域得到贯彻落实,才能真正的使我国进入法治社会,实现社会的稳定和繁荣。企盼着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国家能够早日建立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宪法司法适用制度,为我国新时期下建设小康社会和早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保驾护航。
    
注释:
[1][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 郑贤君:《论我国宪政模式的走向》,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4] 顾准:《希腊城邦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9页。
[5]《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第638页。
[6]《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29页。
[7] 周叶中:《宪法至上:中国法治之路的灵魂》,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 5期。
[8][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9]黄稻:《社会主义法治意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序一。
[10]莫纪宏:《政府与公民宪法必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0页。
[11] 周叶中:《宪法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0页。
[12][13] 李曙光、苗连营:《宪法应成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载《理论信息报》1989年5月22日第203期。
[14] 王文彤:《我国在监督宪法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载《河北法学》1991年第2期。
[15] 刘茂林:《中国宪法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0页。
[16] 〔荷〕亨利范马尔赛文著:《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05~107页。
[17] 袁骁乐:《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构》,载行政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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