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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宪政秩序的生动实践

[作者:5189lw[来源: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这几年,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以立法性文件规范其重大事项决定权,它凸现的价值不仅在于人大权威回归,更重要的是宪政理念的彰显,对宪政秩序的认同和呵护。

  宪政秩序的题中应有之义

  有学者指出,宪政应该被理解为: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国家权力良性运行的统一;政治秩序法律化,它以政治权力在宪法范围内有序运行为标准;宪政的核心是依宪治国。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在宪政中的位置和价值不言而喻。人大制度的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决定权最能体现其本质特征,是“人民当家作主”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还权于民的“细则”;决定权实质上是国家决策权,全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事关国计民生、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是最具权威、法律地位最高的决策形式,如果忽略了决定权,不仅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作为人大的执行机关的性质不能得到完整体现,而且宪政秩序将出现紊乱;决定权是宪法第九十九、一百零四条赋予人大一项十分重要国家权力,不允许疏于职守。从宪政层面来说,人大依法行使决定权是宪政和宪政秩序的基本要求,无论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放弃行使决定权,还是政府、其他组织僭越人大决定权,都可以视为对宪法所确定的国家权力良性运行制度的干扰,对正常宪政秩序的破坏。

  人大决定权无法偷闲

  地方人大成立二十多年来,其“四权”(立法、决定、监督、任免权)之一的决定权行使的频率正在攀升,一些地方越过了“首次行使决定权”这道难坎。但是,地方性法规规范决定权还是近几年的事情。最早的地方立法性文件可上溯到1988年6月出台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试行)》(1998年12月修正)。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治国方略,人大决定权在宪政中的地位被唤起。此后,地方人大常委会以立法性、规范性文件出台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办法如雨后春笋。1999年,有江苏、辽宁、湖北、海南、重庆等省、市人大常委会颁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到2002年底, 12个省、市制定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还有陕西等4省、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法规很快就会出台;一些市、县级人大常委会也遥相呼应,浙江省已有65个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制定规范性文件。这些地方性法规恪守宪法精神,维护宪政秩序,闪烁着法治光辉。第一,界定重大事项体现“严格规则主义”。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或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征求本级人大常委会意见,再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的重大事项都一一列出。2000年10月1日生效的广东省《规定》把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的重大举措、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教科文卫发展规划、人口和环境资源方面的重大措施及法律规定应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等11项重大事项纳入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范畴;教育、养老、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扶贫基本使用管理情况,水电、煤气、医疗等公用事业服务价格调整,有财政性资金投资且对经济发展、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有较大影响建设项目立项等17项有关政府决策处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的事项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第二,强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程序正当。第三,拓展空间效力,提高立法效益。湖北、广东、福建等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规定效力指向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大常委会运作决定权。第四,追究违规行使决定权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全国人大代表对决定重大事项立法呼声渐高,2002年3月的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黄文麟等30名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将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列为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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